土匪服装怎么弄好看,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

跟警察发生枪战,火力竟力压警方,无奈之下武警调来了两门火炮

style="text-indent:2em;">今天给各位分享土匪服装怎么弄好看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民国有哪些知名的土匪,干过什么样的坏事
  2. 湘西土匪张平是怎样成长为一个人见人怕的恶魔的
  3.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4. 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

民国有哪些知名的土匪,干过什么样的坏事

1925年的深冬,东北重镇长春几乎滴水成冰。这天,一个绝色女囚即将被处决的消息,传遍长春的大街小巷。一大早,整个长春城万人空巷,人们都摩肩接踵地集中在囚车经过的路两旁,争相目睹即将被执行死刑的囚犯的风采。

晌午时分,随着囚车的缓缓驶来,市民们都蜂拥上前,伸长了脖子,将原本狭窄的街道挤得水泄不通。只见车上的木囚笼里羁押着一个戴着手铐和脚镣的女囚犯,她上身穿着紫底白花长袍,头上戴着一顶黑色绒帽,细长的脖子后面插着一块白底黑字招牌,上书“女匪首驼龙”。

“驼龙”的真名叫做张素贞,是民国时期闻名东北三省的女匪首,长得年轻貌美,行刑当日不过24岁。

(网络配图)

那么,如此年轻貌美的女人为何会沦为土匪?她究竟是个怎样的人呢?为何对她的行刑,会引来众多长春市民的如此关注呢?

1901年,张素贞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县,她自幼丧母,从小就没有感受过母爱,和父亲相依为命,过着极为贫寒的生活。父亲又忙于生计,很少关心照顾这个唯一的女儿。缺乏管教的张素贞养成了大大咧咧的男儿性格,喜欢舞枪弄棒,经常和一帮男孩子们疯耍在一起。

渐至成人后,穷苦出生的张素贞出落得花枝招展,美丽动人。由于生逢乱世,加上懵懂无知,无人照顾,16岁时,张素贞不幸被坏人的花言巧语迷惑,跟着一位同乡来到长春,幻想着能过上吃穿不愁的好日子。

年少无知的张素贞来到长春后,被狠心的同乡卖入了青楼,取名为“翠喜儿”,从此堕入风尘。长得亭亭玉立的张素贞很讨老鸨子的喜欢,老鸨子甜言蜜语地教唆她就此认命,希望她凭借着自己的绝色容貌为妓院接客挣钱。

不过,张素贞虽然年纪不大,但打小性格倔强,野性十足,是不会轻易任人摆布,甘愿认命的。她一边曲意逢迎老鸨子和各路嫖客,一边留意着各种逃离魔窟的机会。

机会终于来了。一天,妓院来了一位凶神恶煞的土匪头子,名叫王福堂,绰号“大龙”,专门冲着张素贞的美貌而来。这位匪首可是恶名在外,手底下有百十来号人,数十条枪,打着“仁义军”的旗帜,实际上干着绑票勒索,杀人越货的勾当。

王福堂见到张素贞后,被她的美貌所折服,大有一见倾心的感觉。两人在数次会面后,似乎都被对方身上特有的气质所吸引。王福堂喜欢张素贞敢作敢当的野性,张素贞欣赏王福堂的心狠手辣的作风,向往他那种无拘无束、打打杀杀的土皇帝生活。

(网络配图)

王福堂为表达他对张素贞的爱慕之情,专门送给了她两支崭新的驳壳枪。张素贞对王福堂的这份特别的礼物简直爱不释手,经常把玩,害的老鸨子整日里提心吊胆,根本不敢安排她接客。

终于,王福堂筹集了重金,将张素贞从青楼里边赎了出来,并把她带回山寨,做了自己的压寨夫人。结婚后,王福堂经常手把手教张素贞骑马、打枪,以及一些土匪的规矩和黑话。张素贞似乎天生有一股匪性,几个月下来,不但练得一手精准的双枪枪法,马上功夫也十分了得,深得匪众们的赞许。

几年间,“仁义军”的实力就得到了显著提升,从只有百十人的小股土匪壮大为2000多人,远近闻名的大匪帮。张素贞也被冠以“驼龙”的绰号,在匪帮中的地位也扶摇直上,成为仅次于“大龙”王福堂的二当家。

大龙的这支土匪,经常出没于长春附近的德惠县城,靠着打劫大户人家聚敛钱财。有一次,王福堂盯上了一纪姓人家,这家人家产丰厚,田广地多,但从不自己耕种,全部出租给佃户,靠着租子过上了衣食无忧的惬意生活。

同时,纪姓人家也对猖獗的匪患十分警惕,不但在居所筑起了高高的围墙,修建岗哨和暗堡工事,还斥巨资购买了步枪和手榴弹,训练了一支20多人的家丁护院。

虽然纪家戒备森严,早有防备,但王福堂还是忍不住垂涎他家的巨额财富,决定铤而走险,强攻纪家大院。当战斗打响后,王福堂遭遇了强烈抵抗,匪众死伤甚多。但凭借着人数优势,土匪还是突破了纪家的外围防线,攻进了大院。

没想到,纪家院内还设有暗堡,家丁藏身其中,对冲进院内的土匪一阵扫射,打得他们抱头鼠窜,不得已只好退了出来。

(网络配图)

正在此时,得到消息的长春保安队赶到了,和纪家护院家丁里应外合,对王福堂展开猛攻。寡不敌众的王福堂只好撤退,但在逃跑途中,他身负重伤,最后不治身亡。

在匪众的拥戴下,张素贞坐上了“仁义军”第一把交椅,成为女匪首。她积极操练匪徒,发誓为夫报仇,带领着匪众屡次躲过官兵的围剿,从此声名大振,成为了人见人惧的女悍匪。

一年后,张素贞带领着强悍的匪众杀回纪家大院,将其血洗一空,亲手为王福堂成功复仇。其后,她还带人洗劫了当初的妓院,手刃了老鸨子,并将妓院付之一炬,解了心头之恨。

在后来的匪徒生涯中,张素贞不但继续抢劫大户人家,还纵容手下为非作歹,奸淫妇女,烧杀抢掠。她所到之处,死伤遍地,哀鸿遍野,给老百姓造成了极大的心理恐慌。

1924年秋,张素贞兵分两路,同时抢劫两个大户。虽然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但还是最终得手,酿成了历史上著名的东荒地血案。

1924年冬,同样土匪出生的张作霖对张素贞展开清剿,派出两万余人对她穷追不舍,最终将她逼入绝境。

1925年1月8日,张作霖手下的一个连长获知了张素贞的藏身之处,化妆成嫖客进山,将她一举擒获。“双枪驼龙”的落网,轰动一时,成为了当年的特大新闻。

第二天,张素贞就在长春被就地处决。

(参考资料:《东北剿匪》《“双枪驼龙”张素贞》)

湘西土匪张平是怎样成长为一个人见人怕的恶魔的

说起湘西土匪张平可能知道的人并不多,但如果提起中国最后一位压寨夫人杨炳莲,或许大家都略有耳闻。没错,杨炳莲的丈夫就是有着“湘西魔王”之称的悍匪张平。

张平,又名张大治,古丈县李家油张家坨人。他祖父张朝玉是当地有名的大财主,家中光水田就有160亩。1906年,张平出生于这个富裕的地主家庭,从小娇生惯养,长大后的他野蛮成性,不务正业,是当地有名的恶霸。

色情狂魔的历程

1921年,15岁的张平娶了第一任妻子,由于他性格暴戾,对妻子稍有不满便拳脚相加。第二年,不堪忍受的妻子自杀身亡,张平并未将妻子的死放在心上,为了满足色欲,他将魔掌伸向了自己的婶娘。不仅如此,他还时常绑架奸淫路过当地的妇女,以满足变态的好色之心。1924年,18岁的张平成为为当地团防局副局长,没多久,团防局长在他的要挟下逃之夭夭,张平由此成为团防局长。乡邻张廷富劝他不要乱了天伦,对自己的名声不好。张平怀恨在心,在一天夜晚带着几个手下摸进张廷富家,逢人便杀,一家七口全部遇害。

1928年,22岁张平投靠了国民党将领舒安卿,在他手下当副官。1936年,这支部队在永顺、保靖一带剿匪。在这里,张平娶了当时只有16岁的杨炳莲。杨家在永绥县城经营着一家杂货店,张平无意中进店买东西时看上了貌美如花的少女杨炳莲。他请长官舒安卿替他上门提亲,杨炳莲的父亲是个老实巴交的小生意人,见驻防永绥的最高司令官亲自上门提亲,高兴坏了,没过一个月,杨炳莲嫁给了张平。婚后不久,张平随部队赶赴浙江抗日,他把新婚娇妻安顿在老家张家坨。1938年12月,张平从浙江回来后,在古丈县警察局当上了中队长。张平依仗手中权势鱼肉乡里、残害百姓,当地群众纷纷向永顺专署和沅陵专署状告他的恶行。1940年10月,张平被撤除中队长职务,他带着妻儿和几名心腹回到了古丈李家洞。

残害百姓的开端

回到老巢的张平贼心不死,他的打算是“当不上司令当草寇王,占不了古丈占李家洞。”他组织武装,与28位地痞流氓结拜为“异姓弟兄”,纠集了一支100多人的队伍,占据金华山为匪,四处掳掠,打家劫舍。1941年6月,张平带人洗劫了当地一个叫石门寨的地方,放了一把大火将整个寨子烧光。寨子里的百姓无处安身,只好流离失所,漂泊他乡。1944年,张平通过给国民党古丈县党部和政府官员行贿,由一介土匪摇身一变成了国民党党员,还当上了古丈自卫团副司令。他看见鸦片好赚钱,强令乡民种植罂粟,规定每户每年缴纳一定数额的烟土税。

张平用这些烟土换取枪支,又把枪高价卖给百姓,美其名曰买“自卫枪”,规定家家必买。他还制订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有土地税、人头税、出谷税、存谷税、子弹税、碉堡税等。老鸦浦有一户农民交不上烟土税,张平带人到农户家,将家中刚满周岁的婴儿用刺刀挑起,钉在墙上看婴儿颤抖大哭取乐。他酷嗜猪舌头,周围农户杀猪后必将猪舌奉上。沅陵相木溪农民向老二,杀猪后忘记留下猪舌,张平带队巡查到向老二家时说:“没有猪舌,你的舌头也一样。”说完一刺刀戳进向老二嘴中,将舌头割了下来,残忍程度令人发指。当地流传这样一首民谣:“天见张平,日月不明;地见张平,草木不生;人见张平,九死一生。”

结束罪恶的一生

1949年,张平的自卫团被湘鄂边区绥靖司令宋希濂收编,换上军装后,张平将古丈县县长赶走,取而代之。据资料统计:张平自为匪以来,惨遭其部杀害的群众达3000余人,被奸污妇女不计其数。他大肆搜刮敛财,到1949年,家中已有田地1960亩,田地契约装满了一大皮箱。在李家洞和古丈县城内分别修建了富丽堂皇的宅院,还在金华山修筑了别墅式碉堡。1950年2月底,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7军422团和416团围剿张平匪部位于李家洞的老巢,3月3日匪巢被一举攻破,张平乔装逃脱,带着杨炳莲和8个孩子四处逃窜。在逃跑数月后,张平让28岁的杨炳莲带着孩子回到张家坨。独自一人继续逃窜,在部队和人民群众日夜清剿下,7月10日,张平被击毙于杨家岭一处水田中,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他的首级被愤怒的搜捕者割下并拿到古丈县城悬挂示众,两天后送至沅陵悬挂于城门口示众,数日后被丢进沅江中。

文/历史茶坊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原创首发!请动动手指在下方点个赞,欢迎转发和留言!

图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

关注作者:钱品聚,了解更多历史与文化趣闻,带你发现更大的世界~

——————

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

·《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

在警察堆里穿土匪衣服!

1、使用了专用暴力作弊器。

2、前一局做T的,但新开局时被服务器踢过去做了CT,而这时服务器未反应过来也会出这种情况。

关于土匪服装怎么弄好看,打CS时我看见一个警为什么穿着匪的衣服咋弄的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市长上任一小时被杀害,黑帮杀警察不手软,墨西哥毒枭太猖狂

本文内容来自互联网,若需转载请注明:https://bk.66688891.com/1/10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