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机怎样保养好(相机该怎么保养)

单反相机怎么保养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相机怎样保养好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相机怎样保养好的知识,包括相片维护怎么弄好看的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相机怎样保养好
  2. 孩子喜欢在墙上乱画,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帮助他改掉这个毛病
  3. 天香楼“爬灰”红杏风流案,你怎么看
  4.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相机怎样保养好

前两天把相机借给朋友拍照,结果今天他就给我发来了下面这张照片。有些时候真的不想把相机借给别人,因为他们真的不知道怎么保护相机。今天给大家分享几个保护相机的措施,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防潮箱

很多摄影爱好者放置相机很随便,找个地方一放很长时间都不会去管。殊不知放置相机的地方一定要防潮、防尘,这样才能防止相机进灰、发霉。

如果有条件建议大家买个防潮箱,把相机放在防潮箱里;这样相机就能待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中,不会受潮,也不会进灰尘。

市场上防潮箱几十到上千的都有,这个大家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买就行了。

二、不用相机带

以前我也不喜欢用相机带,觉得就这样拿着拍挺舒服的。后来一次手滑相机掉在地上了,相机、镜头直接摔烂了,从这以后我的相机都系上了相机带。

另外,大家把相机放在桌子、柜台等地方时,在拿的时候要看一下相机带有没有挂在哪里,别一个反作用力把相机给摔了。

三、不要用衣服擦镜头

在外面拍照时经常都看见别人用衣服擦拭镜头,镜头哪里脏了用衣角使劲擦几下。其实这个习惯非常不好,因为衣服的粗纤维很容易擦坏镜片。如果你衣服汗渍很严重,你用衣服来擦镜头很容易腐蚀镜片的镀膜。

建议大家用专业的镜头笔或镜头纸擦拭镜头,这玩意儿可以随身戴,如果需要拿出来擦就行了。

四、相机传感器

很多人在更换相机镜头时总是漫不经心的换,殊不知相机传感器与空气接触久了容易沾染灰尘。所以大家在更换镜头时要尽量快速的换完,千万别在那慢慢磨。

现在有一些相机有除尘功能,这功能能减少传感器沾染灰尘的几率。如果你的相机没有除尘功能,那么你可以去找专业的人士来帮你清理传感器。但是千万别自己弄,不懂的人很容易把传感器弄烂。

五、相机电池

相机的电池大多都是锂电池,这种电池稳定性不强,很容易出现受热漏电的情况,所以大家要定期检查一下自己相机的电池。

另外,闪光灯的电池是碱性电池,这种电池长时间不用会出现渗液的情况,从而导致闪光灯无法使用。大家不使用闪光灯的时候建议把电池拔出来放着。

六、储存卡

当储存卡正在读取写入资料时,大家千万不要拆卸储存卡;如果你强行拆卸储存卡不仅会损坏储存卡,还会导致数据丢失。举个例子:在使用高速连拍功能时,相机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写入资料,这个时候你拆卸内存卡就会导致数据损坏。

七、摄影包

在很多人眼里摄影包就只是方便携带相机而已,没有其它作用。其实摄影包的作用还是多了,比如:可以减少意外情况的发生、具备一定的防震能力、能有效避免相机损坏等等。

市场上摄影包的价格也是参差不齐,几十到几千的都有,大家根据自己的需求来买就行了。

总结:以上是一些保护相机的措施,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另外,大家借相机给别人时也要注意,特别是不懂的人,拿出去不知道会弄成什么样。关键是很多人认为相机很好修,所以使用时毫不在乎。

孩子喜欢在墙上乱画,有什么好的办法能帮助他改掉这个毛病

孩子喜欢在墙上乱画,这应该是每个有孩子的家庭都会遇到的情况。此处,我忍不住想为孩子们说句话:大人眼中的、孩子们的乱画,其实是孩子心智模式发展的表现,是他们表达自己的一种方式;这种乱画有个学名,叫做“涂鸦”。

大概从孩子1岁半开始,孩子们多数都会经历自己的涂鸦敏感期。其具体发展阶段可分为无序涂鸦、有序涂鸦、命名涂鸦期三个,分别对应的年龄段是1岁半-3岁半、4岁-5岁、5岁-7岁半。

所以,涂鸦不仅不是毛病,相反,它是孩子身心发展的需要。尊重孩子的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律,保护孩子的涂鸦热情,就是保护孩子的想象力,价值千金。孙俪娘娘家的俩个孩子,等等和小花,也有过这个时期,她是这么说的。

涂鸦,对孩子成长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孩子精细动作,及脑力、眼力的发展。

孩子的涂鸦,是他认知世界、表达自我的一种方式。这个过程,不仅能锻炼孩子的握笔、控笔能力;还能锻炼宝宝不断的思考,更深入的观察;将自己的所想,努力的用笔画出来,实现手脑协调的不断发展。

2、有利于孩子更好的表达自己。

涂鸦本身就是孩子自我意识的一种觉醒。面对着自己的涂鸦作品,孩子通常都很有兴趣,向自己亲爱的爸爸妈妈描述:他画的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画。从而让父母了解到孩子眼中的世界,以及他对所画物品的理解、看法。

3、有利于孩子想象力、创造力的发展。

依托于涂鸦,孩子对世界的观察越来越深入、细致,他想表达的东西越来越多,他天马行空的想象日渐丰富,他的创意有了可尽情挥洒的空间。孩子与生俱来的、让成年人羡慕却不得的想象力、创造力,就能随着年龄的增长,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4、有利于培养孩子将来对绘画、书法的兴趣。

涂鸦是绘画的开始,同时在涂鸦的过程中,孩子逐渐明白和熟悉了,手部运动和所画线条之间的关系,对于使用笔这种活动,他就会产生一种自信和掌控感。另外,在涂鸦的过程中,孩子的情绪和表达欲得到了很好的释放。这些共同有利于,孩子日后形成真正的绘画、书法等的兴趣和热情。

小结:涂鸦,是孩子身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需要,是孩子认知世界、表达自我的一种良好方式。保护孩子的涂鸦兴趣,能极大的促进孩子更健康、更充分的发育和发展。保护孩子的涂鸦兴趣,并不等于放任孩子到处创作。

(一)有人说,为了保护孩子的涂鸦兴趣,是不是就要放任孩子,想在哪里画就在哪里画啊?

我个人不建议家长这么做。因为对于自我意识已经觉醒的孩子来说,培养他们的规则意识,同样重要;对于2岁左右孩子的父母,从此时开始,将自己在孩子面前的角色,从服务型向权威型转变,同样重要。

(二)那么,作为父母,到底该如何保护孩子的涂鸦兴趣呢?

1、给孩子创造方便易用的“涂鸦墙”。

孩子之所以喜欢在墙上作画,是因为墙上作画方便,当他有涂鸦的兴致时,他直接就可以开始,不用非得坐着,趴在桌子上。此外,如果画在纸上的话,他需要一手固定着纸张不跑,另一只手单手图画,这对于刚开始无序涂鸦的孩子来说,是很有难度的。

我儿子刚开始在纸上涂鸦的时候,总是要求我帮他扶着纸,即便这样,他也总是将线条画出纸张之外去。后来我就在客厅的一面墙上给他贴上了磁性黑板贴,笔筒可以直接吸附在黑板的右下角,他拿取笔很方便。涂鸦时的姿势,不管站着、蹲着还是在坐在地板上,也都不干预他,他再也没有在墙壁上乱画过。

家长们可以结合自家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黑板墙、大幅白纸(可使用旧日历)、黑板贴、移动小黑板、可撕拉黑板、磁性软白板等等,为孩子创造方便、实用、灵活性强的涂鸦环境。

2、引导孩子在规定的地方涂鸦。

在给孩子创造了有利的涂鸦环境后,家长应明确告知孩子,墙壁、沙发、柜门上不可以画画。陪伴、引导孩子在黑板墙上、自己的绘画本上、或者其它你认可孩子作画的地方,进行“创作”。

如果孩子刚开始还是记不住,画在了墙壁上,也请家长不要大声呵斥指责孩子,这会打击孩子对涂鸦的兴趣和热情的。此时,家长可以采用自然结果法,让孩子和你一起收拾干净,让他明白,墙壁上、沙发上不可以作画。

同时,家长可以将让孩子涂鸦在纸张之内,也当做一个和孩子一起进行的游戏。

我儿子刚开始也控制不住自己手部的动作,总是不小心将线条画在纸张之外的桌子上时,我会给他说:“妈妈给你画个大方格,你试试画画的时候,不将线条画出方格之外,好不好?”每当发现他有进步和改善时,我就很夸张的表扬他、肯定他,他觉得这是个很有意思的游戏,积极性很高,慢慢的对手部动作控制的就越来越好,再也不会超出纸张、画到桌面上了(此处我自己收拾桌面)。

3、允许孩子在多种地方,使用多种不同的笔进行涂鸦。

如果你规定孩子,只能在黑板墙,和他自己的绘画本上涂鸦的话,他也很容易失去兴趣。所以,我一般不建议家长对待孩子太过一板一眼。

我儿子就对我写字的笔记本、演草纸、笔等物品很感兴趣,他要时,我就给他一些。他往往很开心的,或者抱去自己的小桌子上,或者跟我一起坐在大书桌上,认认真真的写写画画着,进行涂鸦创作了。

有时候他要在我的专业书上涂鸦的话,我就会拒绝他。给他一些另外的东西,比如快递盒子的硬纸板;有时有大的纸箱子了,我还会把他直接放进去,让他在纸盒的四个壁面上涂鸦,他往往都玩的兴致盎然,意犹未尽的。几次之后,他再对我的专业书感兴趣时,就只是单纯的翻看了。

在笔的使用上,普通粉笔、油性粉笔、填色笔、水彩笔、黑板笔、荧光笔、大人写字用的水笔等等,他都用过。在保证安全的前提,只要孩子有兴趣要,我也有能力,我就会满足他,所以他一直都涂鸦的很开心。

据说,大S的孩子还拿着她口红玩过涂鸦呢,她当时一看到第一感觉感觉也很抓狂,但是她忍下来了,平静温和的问孩子:“你画完了吗,如果画完的话,妈妈要收起来了。”

4、涂鸦阶段,大人不宜教给孩子“正确的画法”。

有的大人看到孩子天天涂涂画画,但是没有一副作品是自己能看懂的,就忍不住示范给孩子正确的物品、动物的画法;向孩子强调“草是绿色的,天空是蓝色的”。殊不知,大人的这种做法,不仅不能帮助孩子进步(超出了孩子的行为能力),反而会让孩子感觉到挫败从而心生退意。

所以,即便是对于偏大一些的孩子,大人对孩子涂鸦的关注点,也不应该放在技法上,而应该放在孩子本身的创意和画画热情上。否则,孩子的创作思维一旦固化,就算他画出来的东西再像,失去了宝贵的想象力、创造力,其作品也会变的千篇一律起来,反而得不偿失。

5、作为家长,更应该尊重孩子的涂鸦作品。

如果您看不懂的孩子的涂鸦作品的话,那很正常。您可以真诚的向孩子请教,参与进孩子的内心世界,鼓励孩子就作品进行描述和表达。您当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和能力画画;但是别忘了对孩子强调,你们的作品一样优秀,千万不要刻意引导孩子向你的风格学习,他自己天生就会模仿。

如果您偶尔能够,主动向孩子学习他的涂鸦风格,陪伴孩子一起画画,那就更好了。孩子会觉得您可真是我亲密无间的好妈妈、好爸爸啊,他会更爱你、更依恋你,因为你懂他。

我偶尔会将儿子的涂鸦作品,拍照保存下来(我也看不懂,用大人的眼光看确实很凌乱)。每次和儿子一起翻看这些作品时,孩子都很兴奋、很开心,他有时能记住自己当时画的是什么、有时不能。但是这完全不影响他重新描述表达自己的作品;也不影响他看完照片后,立马投入到新一轮的涂鸦创作的热情中。

小结:保护孩子的涂鸦热情,促进孩子更好的发展;与引导培养孩子的规则意识,并不冲突哦。希望家长们都能好好把握住孩子的涂鸦敏感期;同时,为孩子选用安全靠谱的涂鸦产品,用心陪伴孩子的涂鸦过程,毕竟孩子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后话

正确的对待孩子涂鸦这件事,保护孩子的涂鸦兴趣,有技巧的引导孩子不乱画在墙壁、家具上,抓住孩子的涂鸦敏感期,积极促进孩子身心发育,也是我们这一代父母的必须功课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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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香楼“爬灰”红杏风流案,你怎么看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首先,秦可卿是个淫荡的女人,这个没什么好说的。

一般认为,贾宝玉做梦和秦可卿云雨那段,其实是暗写。

真实中,秦可卿带着美貌少男贾宝玉去她的卧室睡觉,随后两人发生了不可说的事情。

虽然不见得两人发生了关系,至少也是近似的事情。

当时贾宝玉是处男,秦可卿是他的性启蒙者,对贾宝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所以后来秦可卿死了,贾宝玉伤心到竟然吐血,而林黛玉死了,贾宝玉都没吐过血。

连少男都勾引,可见秦可卿的淫荡程度。

其次,虽然淫荡,但秦可卿和贾珍通奸未必是自愿

贾珍是个异常猥琐好色的男人,他明明有1妻2妾,还有几个通房丫头,又把妻妹两个角色尤二姐、尤三姐搞上了手。

除此以外,贾珍还经常在外面风流,搞上的妓女恐怕也是众多。

明明有这么多女人,却连自己的儿媳妇都不放过,可见贾珍的荒淫。

而在宁国府中,贾珍是当家人,对于其他人是有绝对的权威的。

他的妻子尤氏,明明知道儿媳妇和丈夫通奸,却根本不敢管。

而儿子贾蓉,也经常被贾珍打骂,哪里敢管这种事。

出于这种情况下,秦可卿抗拒贾珍并不容易。况且,秦可卿本来就是风流的人,连贾宝玉都不放过,半推半就也就那样了。

说白了,秦可卿和贾珍是两厢情愿,顶多秦可卿开始并不太愿意,也无法抗拒,也许也不愿意抗拒。

最终丑闻穿帮,无廉耻的贾珍不当回事,秦可卿却羞愧无比,最终在天香楼上吊,也就是淫丧天香楼。

有人说唐朝很少有强奸案,是真的吗,你怎么看

万恶淫为首,百行孝当先。

这句出自明朝《古今贤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纵观古今,其实不止唐朝,历朝历代虽有各类犯罪与律例见诸史册,但与“淫”相关的犯罪案件却鲜有记载,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则典故,由此引发许多思考,费尽心思查了许多资料后,将所想感悟说与诸君听,尽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实面貌,还历史以真相。

“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点: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论。

法律史学家程树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记载了一则“奸部民妻”的案例,条引于宋代全科文献《太平御览》,该案例大致经过为:

谢夷吾身为汉朝的荆州刺史,率部来到南阳县,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阳狩猎,县官趁机禀报,称有亭长奸淫民女,为了不影响亭长与民女的声誉,便将此事论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长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当于现今的派出所所长。)

谢夷吾听完汇报以后,当即斥责县官:“亭长”是皇帝下诏选出,身着“朱帻”的官吏,自己本应守法尽责,如今却领头犯案,且让三老、孝悌等乡官按律严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长由“和奸”改为强奸罪,按照法律将其严惩。

(注:三老,为古代掌管教化的乡官,一般具备“ 正直、刚克、柔克“三种德行,且是乡中长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质与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乡官。)

(谢夷吾·字尧卿)

由此来看,如果不是谢夷吾的深明大义,秉公执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这利用职权强奸民妻的亭长便会逃过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强奸的民女,也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这也体现出为何古代强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汉代,很多发生于民间的强奸罪,或许会以“和奸”,即“通奸”论处,而并不会上升到强奸的程度,其严重性自然与强奸罪无法相提并论。

《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同时汉代的律法属于初设阶段,虽然较之秦律有了明显进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时对于女性的权利保护并不重视,如《汉书?张汤传》中,便记载一则“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为光禄勋的张安世举报,称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却惨被郎官强奸,然而张安世非但未予伸张,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诬陷郎官清白!遂将此案件隐瞒下来,不予处理。

(注:光禄勋,相当于掌管皇宫警卫的官员,负责宫禁与各类警务,主要保护皇帝与后宫安全,当时担任光禄勋的张安世,也统领郎官。官婢,则为因罪被罚到官员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极其卑微。)

《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通过此事,更可证明,起码在汉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强奸,则无处得以伸张,如果告发强奸者,反而会遭到诋毁,称女方诬陷男方。

由此可见,妇女人身权益,虽然在律法中予以规定,但结合实际的现实情况来说,却往往得不到保护,甚至是会被忽视,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实有效的合法保护。

一旦遭遇强奸,便不会为人所知。

这属于封建社会的陋规,对于女性人权的不重视,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为强奸犯不受法律严惩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样也是因为古代律法,但却是因为法律的进步。

随着时代进步与社会变革,古人对于律法也在不断完善及修订。

到了唐朝,已对强奸罪有明确规定,且对“和奸”,也有严厉惩戒:

《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从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则徒两年。

最后一句:“强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强奸,则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结合唐朝徒刑共分为五等,从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强奸犯,则在“和奸罪”的基础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强奸罪,则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为两年徒刑。

当然具体判罚标准,还会视情况而定,最重者将会处以绞刑或斩刑,足以可见在保护女性权益方面,开明的大唐的确比之汉代进步许多。

再到宋朝,文化极其兴盛的朝代,对于强奸施暴者,更是刑罚分明:

《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难理解,如果有夫之妇被强奸,强奸者按律当斩,而受害女子则无罪。

同时宋律还规定:若强奸者在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反杀,则女子同样无罪。

乃至于宋代还首创了“强奸幼女罪”,宋宁宗赵扩时的法令汇编,名为《庆元条法事类》,其中明文规定:

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此处“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同样以强奸罪论处,流放三千里,发配边关荒芜之地。

如果是强奸未遂者,则发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实施强奸者,在过程中切实伤害到女性,则不问其他,直接绞刑伺候。

由此可见,在宋朝对于强奸的重视程度,随着社会文明的开化,也从正面体现出对于女性人身权利的逐渐重视,以及对于强奸犯的惩罚力度,均在不断加强。

而到了明朝,强奸罪成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为证:

《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时,强奸罪已经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强奸,则处以绞刑。并且还对强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体判罚标准,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将强奸幼女者,直接以强奸罪论处,皆为“绞刑”。

虽然看似与宋律无异,但实际上宋律中对于施暴过程是否造成伤害,来判断是否该处以绞刑,而明朝是但凡强奸,无论造成伤害与否,直接判处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学全面发展过后,强奸罪更是罪不可恕,为世人所唾弃。

由此来说,严苛的刑罚为明朝女性的人身权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学的发扬又从道德层面对施暴者加以谴责,因此随着时代的进步与法律的不断完善,使得明朝时期的强奸犯罪大幅减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汉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则与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罚甚至更为具体: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因此,我个人认为,除了前文所说“女性人身权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护”的原因外,强奸犯少的第二个原因则是:

因为时代的不断发展,与法律的不断完善,历朝历代对于强奸罪的惩罚程度不断加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强奸行为的发生,并且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护。

尤其以明清两代,对于强奸罪的惩治之严,综上可见一斑。

第三个原因,也是比较无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时候,古人对于女性声誉的保护,大于对女性在律法中所拥有的人身权利的重视。

我相信这段话并不难理解,很多情况下,即使是现代如果发生了强奸案,人们首先考虑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严惩,反而是首先考虑受害女性的声誉问题,而选择隐瞒不报,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对于贞操的看重,可谓比之生命还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学文献《二程遗书》所说:

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这段话后人予以总结,正是”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由此可见古人对于失节的重视程度,至少在观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声明,绝无诋毁现代女性不重视名节之意,此处只论古代,望各位头条读者不要误会,谢谢。)

因此有时古代女性为了名节,会选择默不作声,即将自己的惨痛遭遇隐瞒下来,而使犯罪者逍遥法外。

此原因也让我想起了清朝时的一则案例,在道光十九年,发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盗奸杀案”,该案中的犯罪者不仅强奸了同村妇女,甚至在事后将其残忍杀害,并将脚趾剁下,此案不仅惹得当地百姓民愤难平,更上达皇帝,遂命令太原府严办此事,虽然罪犯最终被斩首示众,然而为了受害妇女的名誉,其家属却拒不承认妇女被强奸,只承认罪犯大盗有偷盗行为,为的就是防止被强奸的事实传播出去,有损女方名誉,此后家属更难以见人。

《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

这段话,想必也不用我翻译了,诸位读者朋友应该都能看懂。

虽然这只是个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对于名节的重视,在一定程度上大过受到伤害后理应获得的法律伸张。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我直言说明,大多数情况下,会出于考虑女方的名誉,而隐瞒实情,上述情况还是因为比较特殊,即强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盗,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应问斩,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属只承认遭到盗窃。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盗,而是同村邻居呢?

结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认受害者家属会大胆揭发,但客观事实上,我们无法否认为了受害者名誉,而隐瞒案件事实的可能性,近代还有许多乡村,会发生类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强奸以后,两家大人为了双方名誉着想,甚至还会强行将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风语。

所以我个人认为,受害者为了名誉考虑,瞒而不报,也是“强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为事实都被隐瞒了,无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无人可知有多少强奸犯逍遥法外,不得严惩。

但无论如何,“强奸”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不管是古还是今,皆为世人所不齿,势必因其残忍伤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类的唾弃与谴责!

本来还想再加一个原因,即古代男子对于自身品德的重视,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现过自扇耳光,试图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细思考了一番,认为这种情况少之又少,便不再加为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还是那句老话,随着时代社会与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律也在不断完善,并切实保障到每一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虽然不得不承认,法律也有不完美,但无论如何,至少从原则性上来说,经过现代化建设以后,我国现今的法律,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障,结合日新月异的现实发展,也在不断修订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纪守法,共创和谐社会,是我们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逾越法律,实施犯罪,势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尊重他人,和谐共处,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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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九朝律考》程树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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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御览·良刺史下》:谢夷吾,字尧卿,山阴人。为荆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鲁阳,有诏敕夷吾入传录见囚,有亭长奸部民者,县言和奸,上意以为吏劫民何得言和。须臾,夷吾呵之曰:“亭长朱帻之吏,职在禁奸,今为恶之端,何得言和?”切让长吏治亭长罪。其所决正一县三百馀事,与上合。帝叹曰:“使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忧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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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张汤传》: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诬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隐人过失,皆此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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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议》: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强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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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统杂律》:应有夫妇人被强奸者,男子决杀,女人不坐罪。

·《庆元条法事类》:诸强奸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也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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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岁以下者、虽和、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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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无夫、有夫)杖一百。强奸者,绞(监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问强奸,须有强暴之状、妇人不能挣脱之情,亦须有人知闻及损伤肤体、毁裂衣服之属,方坐绞罪。若以强合以和成,犹非强也。如一人强捉,一人奸之,行奸人问绞,强捉问未成流罪。又如见妇人与人通奸,见者因而用强奸之,已系犯奸之妇,难以强论,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岁以下者,同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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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遗书》又问:”或有孤孀贫穷无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饿死,故有是说。然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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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咸宦海见闻录·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两月,于奸杀案情毫无闻见,满欲回省。及方伯将案详结,仍不过寻常盗案耳。

中丞另片奏称:“前据朔平府张某查详,风闻贡生某家有奸盗案,传问事主坚不承认。以事关两家颜面,一经公认,则乡里难以对人,是以只认盗窃;而事涉暧昧,难以刑求。今盗首已问斩枭,群盗概不免死,即使轮奸属实,罪名无可复加,应即照该府原详完结,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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