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可以停止评审的七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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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
  2. 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什么情形下可
  3. 专家评标可以中途中断吗
  4. 评标专家是否有权对采购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因此凡是违反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原则的,当属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为是废标。

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两条均是对违反该规定的具体处罚,显然属于废标。

另外第二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表明凡未对投标文件作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也应作为废标处理。

什么情形下可以暂停或中止评标什么情形下可

只有当评标委员会进行必要的休息、不可抗力发生或被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暂停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如果暂停,则应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审。

当评审期间出现了影响招标评标公正的违法或违规行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某项重要评标标准存在违法情形,据此评标将导致评标结果的不公平、背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或导致无法继续评标。

专家评标可以中途中断吗

不可以

如果评标中途中断,专家接触的所有资料,都无法局限于评标的工作需要的范围内,而且评标的专家分属不同的工作单位,脱离评标工作现场后,评标机构也不具有管控权,保证不了,评标的公证性。

因此评标工作中,有意外事件发生,只会采取对应措施,不会中断评标流程。

评标专家是否有权对采购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法律没有赋予评审专家提异议的权利,那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对招标文件有不同意见时,难到就不用表达了吗?当然也不是。

在发挥自己专业特长、参与评审的过程中,评审专家很可能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的问题,此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来,但这也不是“提异议”的问题,而是“说明情况”和“沟通”。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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