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跨省工作社保转移好还是不转移好,以及为何失业保险不建议转移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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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工作社保转移好还是不转移好
转移好因为跨省工作社保转移可以让你保留之前缴纳的社保记录,不会断缴,避免重新开始缴纳的情况发生,同时也可以避免社保待遇受影响,保障个人利益。而不转移的话,可能需要重新开始缴纳,导致社保缴纳时间的断档,对以后的社保待遇产生不利影响。此外,跨省工作也需要考虑个人的实际情况,如家庭、职业发展等因素,判断是否需要转移社保,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案。
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多地账户合并吗
需要合并账户。1.领取失业保险需要在社保局缴纳过失业保险费,而每个地方的社保局相互独立,如果多地有缴纳记录,需要合并账户。2.合并失业保险账户可以使缴费记录合并在一个账户中,方便社保局核对和管理,加速申领失业保险的流程。3.如果不合并账户,则会导致缴费记录分散在各地方的社保局,申请失业保险时需要到各地方分别进行申请,流程繁琐,申领时间也会相应地延长。
我在事业单位已工作18年,现辞职到企业,社保关系有必要转移吗事业社保去年已停缴
《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
为促进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合理流动,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的规定,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之间流动,要相应转移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执行调入单位的社会保障制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据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失业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关系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制定具体办法,认真组织实施。alsjs
异地社保有没有必要转移
先说,社保关系转移的意义是在于将个人账户的金额和缴费年限连接在一起。因为目前我国的社保系统还没有实现全国联网,如果不转移,外地缴费部分会空缺;如果转移了,之前的缴费金额和年限会并到转入地的记录中、转出地的社保记录被清空。
所以根据你的实际情况:
1、没必要办理转移。因为你既然想好了还是要回襄阳的,那到时候离开深圳的时候把深圳的转回襄阳就可以了,这次就没必要,否则你要办理两次转移,而且之前在襄阳的缴费记录会被清空;不转的话,在深圳你会作为新参保用户缴纳,对深圳的社保缴费没有影响。
2、社保断缴一个月影响不大,可以不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3、如果你还是决定要办理转移的话,总的来说,流程为:参保人在原参保地提供身份证、社保编号,到所在的社保中心打拉取缴费凭证。到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即可。后台所有手续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处理。
具体的流程规定: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和缴费凭证。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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