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工程合同不对等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签工程合同不对等如何处理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签工程合同不对等如何处理的知识,包括合同文字不规范怎么建议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合同里公司名字和实际名字不符怎么办
  2. 签工程合同不对等如何处理
  3. 劳动合同可以有涂改吗
  4.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该如何适用

合同里公司名字和实际名字不符怎么办

从原则上说,你在A公司工作,和B公司签合同,一旦产生劳动争议,追究的主体不明,但从实际操作角度看,你可以注意收集日常的各项劳动证据,例如工资发放资料、考勤资料、公司文件、你和领导同事往来的关于工作的邮件和短信等,证明你和A公司的劳动关系。如果出现劳动争议,你直接投诉A公司不签合同,A公司必须证明他们和B公司的关系,承认你和B公司签约是他们的安排,避免产生双倍工资的问题。

另外,合同的格式文本不重要,只要内容符合合同法的要求,就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签工程合同不对等如何处理

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依法保护发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高行为准则。为防范合同纠纷,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过程中,以下十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

1、对发包方主要应了解两方面内容:①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②履约能力即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可能落实等。

2、对承包方主要了解的内容有:①资质情况;②施工能力;③社会信誉;④财务情况。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不能对外签订合同。

上述内容是体现履约能力的指标,应认真的分析和判断。

二、合同价款应注意:

1、《协议书》第5条“合同价款”的填写,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是双方共同约定的条款,要求第一要协议,第二要确定。

暂定价、暂估价、概算价、都不能作为合同价款,约而不定的造价不能作为合同价款。

三、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应注意:

1、双方各自工作的具体时间要填写准确。

2、双方所做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应填写详细。

3、双方不按约定完成有关工作应赔偿对方损失的范围、具体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写清楚。

四、合同价款及调整条款应注意:

1、填写第23条款的合同价款及调整时应按《通用条款》所列的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方式,约定一种写入本款。

2、采用固定价格应注意明确包死价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3、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

4、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5、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劳动合同可以有涂改吗

1不能有涂改2因为劳动合同属于法律文件,一旦涂改就会破坏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导致争议和法律风险。3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内容,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例如协商、补充协议等。同时,双方应该签署修改后的版本,以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约定不一致,该如何适用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的冲突与处理-工保网

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往往存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三份原始文件,此外还可能存在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多份合同文本(多发生在双方另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形中)。而履约前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之间的冲突,以及合同与合同之间的矛盾,都为履约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冲突埋下了伏笔。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一)》)仅仅规定了另行签订的合同与备案合同不一致时的处理结果(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却未对合同与原始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出规定。

201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下简称《解释(二)》)首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新规矛指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工程价款结算矛盾。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若招标文件等原始文件明确以合同优先,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合同具有很大效力?当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时,具体应遵循什么样的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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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明确以合同为先时,

如何结算价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这意味着,发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合同而非招标文件确定。施工合同作为甲乙双方签字生效的书面文件,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确实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

然而梳理“招标→投标→定标”的招投标流程,我们不难发现:1)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在评标过程中应按废标处理;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就是说,招投标文件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当前最高法关于“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解释经历了一系列发展与变化,但工程价款历来是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组成之一。早如2013年1月,最高法院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53期)的民事审判信箱问答中认为,如果备案和未备案合同在建设工期、施工质量、计付价款等方面发生变化,当无疑属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后如2019年2月1日起施行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在另行签订的合同中主要指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内容。

这意味着,当合同约定和原始文件价款冲突时,其在本质上其实不属于中标合同的范畴,不应当作为结算依据。在“经备案中标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前提下,无论合同是用于备案或者实际履行所需,都应以原始文件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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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与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

先来看法律规定。对于通过招投标流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需遵循《招标投标法》这一特别法以及《合同法》这部一般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

《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根据“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的业界观点,以及《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的规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首先遵循要约(投标文件)而非要约邀请(招标文件)。

再来看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2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也就是说,在解释顺序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最新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沿用了这一顺序标准。

综上所述,各文件的解释顺序应为:1)中标通知书;2)投标文件;3)招标文件;4)合同约定。

总而言之,在合同约定与原始文件冲突的情况下,无论原始文件是否以合同为先、合同是否经过备案,都应遵循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先后解释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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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 工商总局 印发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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