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企业)

到2017年.我国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推进价格机制改革①表明政府不再干预市场价格 ②要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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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
  2. 公平价值定价法包括
  3. 反垄断法第一章解读
  4. 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

什么是网络型自然垄断

网络型自然垄断是指那些固定网络性操作业务,如电力、煤气和自来水供应行业中的线路、管道等输出网络业务,电信行业中有线通信网络业务和铁路运输行业中的铁轨业务。

公平价值定价法包括

合理地确定价格,从而使这些物品和服务得到最有效的使用,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的一种方法。它包括纯公共定价和管制定价两个方面。主要适用于成本易于衡量,效益难以计算但可以部分或全部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1、纯公共定价

纯公共定价,即政府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如能源、通讯、交通等公用事业和煤、石油等基本品行业)的价格。

2、管制定价

管制定价是指政府规定竞争性管制行业如金融、教育、保健等行业的价格。

公共定价法主要适用于成本易于衡量、效益难以计算但可以部分或全部进入市场交易的项目。无论是纯公共定价还是管制定价,都涉及到定价水平和定价体系。

反垄断法第一章解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说〗立法目的:1)预防垄断2)制止垄断3)保护公平竞争4)提高经济效率5)维护消费者利益6)维护社会公共利益7)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解说〗法律适用范围:1)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可能垄断结果发生在境外;2)垄断结果发生在国内但垄断行为发生在境外的。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武志国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解说〗三种类型的垄断行为:第一种类型为发生在两家之间或两家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联合意向的行为,第二种类型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任一经营者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三种为发生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但仅仅为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具体三种垄断行为的界定可见本法的具体规定,分别为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解说〗明确了国家(而非地方)制定和实施经济竞争规则的职责,完善反垄断的调控职能,肩负促成市场体系的健全的任务,明确了公平竞争市场体系的四个标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解说〗反垄断的宏观限度:不反对公平竞争原则下的“联合、集中、扩张”,可惜人活着,“度”或者说“分寸”是最难把握的。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解说〗专门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巨无霸”规定,可能为民营,或国营,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这种情况下的“支配地位”是法律认可的地位,也许是“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或“法律可容忍的经济垄断”。但立法的核心仍是“控制权不得滥用”的思想,滥用的结果或本质特征就是“限制”甚至“排除”竞争。[page]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案例〗2004年4月,《中国工商报》记者喻山澜以不当得利为由,将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和宣武支行起诉至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要求第二被告北京市工行停止执行自定的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标准,同时将新的补办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物价部门审批;要求第一被告宣武支行返还不当得利及利息。宣武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喻山澜的起诉。2004年8月初,喻山澜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2005年2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宣武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工商银行宣武区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解说〗正所谓“合法垄断的”一种规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垄断”经营活动予以保护:1)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2)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如烟草专卖。当然以上行业应当由国家明确界定,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但这种保护为了防止被滥用:1)此类经营行为,2)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受监管和调控,因此,此类“合法垄断”的经营和价格永远不应按市场规律去运作,其经营行为和价格行为(或者说利润)是受控的。既然如此,那么此类企业的垄断如损失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则往往因为监管和调控出了问题。

〖解说〗本条为反对“行政垄断”,1)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两类单位具备行政职权,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应当边阔变相的利用职权甚至影响),排除、限制竞争。

〖案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葫芦岛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page]

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邮电局限定用户持卡到指定的银行交费,不仅限制了消费者选择交费方式的自由,给其交费带来不便,而且还排除了其它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聊城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没有维持了部门分割的局面,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挂牌成立,“反垄断”大旗飘扬,这个委员会的权力相当的大,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只要有经济竞争的地方和事情他都可“插手”,当然是宏观的(具体执法事宜由本法第十条规定的部门负责),并按照组成和工作规则,行使本条规定的及国务院另外规定的职责。

武志国

本发提到了两个机构:一个是反垄断委员会,一个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两个机构是什么关系,根据明确的四项中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仅仅是协调,而非监管。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行政架构组织体系”中“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的规定,至于是怎样的执法机构由国务院规定(含有授权的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能为现有的相关部门承担反垄断执行职责)可授权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负责(含有授权的内容)。[page]

反垄断执法机构按照行政区划授权,很可能会成为保护本行政区划内的竞争者的机构,甚至会成为加强地方封锁的机构。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解说〗本条为“行业协会”的“反垄断”职责,通过“行业自律”,“引导”竞争,“维护”秩序。另外,“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法律问题也正在立法酝酿中。现实中,很多行业协会大搞“行业垄断”,国外的“行业自律”制度引进我国后未得到很好的实现,“行业协会”在一些领域成了“行业的娘家”,行业会议成了如何加强行业垄断“圆桌会议”,如前几天的“方便面协会协调涨价事件”可见一斑。办行业自律不成却办成了企业,真是咄咄怪事。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解说〗本条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之一“经营者”和调整领域“市场”的“概念”,其中“市场”具有“一定时期”、“商品或服务”以及“地域”三大维度的限制。

〖对比〗《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垄断行业和自然垄断行业的区别

两者不是同一概念。在中国市场上,垄断可分为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行政垄断是指借助于行政权力而造成的垄断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

1、产生的原因不同自然垄断的产生原因主要在于经济效率或者效益,而行政性垄断则是行政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所造成的。

2、法律性质不同自然垄断由于它存在相当的积极性,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给予其豁免肯定它的合法地位。行政性垄断是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产物,其本质是借行政权力行市场行为,它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因此是非法的。

3、影响不同自然垄断往往带来效率经济增加社会总体福利,而行政性垄断则不仅容易导致行政腐败的出现,更会造成市场竞争机制的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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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价格改革倒逼 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 破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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