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 有哪些注意事项 京平拆迁律师解惑答疑

大家好,关于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房屋征收难点及解决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家里可能要拆迁,应该是按人口拆迁,但房屋面积大人口少怎么办
  2.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3.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4. 房屋拆迁和居委会有什么关系么

家里可能要拆迁,应该是按人口拆迁,但房屋面积大人口少怎么办

在城里是按"国有土地的管理拆迁办法"补偿,在农村是按"集体土地的管理拆迁办法"补偿。没有按人口拆迁办法补偿的说法!

拆迁房必须是经地方政府认可合法的建筑才可得到合理补偿。那种地方政府有了时效规定严令禁止的违章建筑要想得到实物或货币补偿难度很大。具体各个地方情况也有差异。

其它有如:耕地、旱地面积的补偿、青苗补偿款及搬迁费、未入住新建房期间的租房费等等。

在征地折迁补偿方面,一线、二线、三四线城市是有差异的,国家项目建设跟商业征地也有差异,各地有各地的一套补偿标准,无法展开细说。

无论是政府还是开发商在征地折迁都会依照法律程序展开,被拆迁征地方在争取补偿方面也应依法提出合理之要求,最好不做"钉子户"。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或协议有异议,如何维权?

要想知道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时,该如何维权,我们先来梳理一下,看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之前,需要经过哪些步骤。

一、作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第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就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根据征收意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布修改的情况。

第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

二、不服征收补偿方案,如何维权?

被征收人如果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维权:第一,申请行政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第二,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农村土地征收,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第三,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征地拆迁是个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如果被征收人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北京蓝秦律师团竭诚为您服务。

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

您好,谢邀。

回答该问题,要根据土地性质的不同,区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流程和集体土地征收流程两种情况。知道征收流程,增加谈判的筹码。

首先是农村土地征收流程(集体土地征收流程):

征地,是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简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强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并给予被征地农民一定的补偿。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征地的程序包括: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它有权批准的机关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预公告(在征地获批前)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4)发布后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征地调查(在征地获批前)

(1)调查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

(2)调查内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

(3)确认调查结果。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结果。

3、发布征地公告

(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由地政部门负责实施。

(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

(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5、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

(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

(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6、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7、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

(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8、土地交付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再次是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程序:

在城市飞速建设当中,这就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对规划以内的房屋进行拆除的现象。

房屋征收决定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公益项目需要使用的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的行政决定。该行政决定具有强制性,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本文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简要介绍房屋征收决定做出的一般正规程序。

一、拟启动征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召开听证会对征收项目的公益性质、征收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时,征收项目还应当经过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部门要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的结果应当在拟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在此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亦即所谓无证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如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方案组织论证,并向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对于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政府部门应当采纳,并据此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都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四、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集体研究审定。

五、落实征收补偿费用,在讨论房屋征收决定时该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六、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而公告中应当含有告知被征收人不服征收决定者有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之内容。

七、宣传解释工作。《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3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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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和居委会有什么关系么

您好,您的这个问题,我们从居委会性质,房屋拆迁的有权主体、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简单分析。

1、居委会性质

“居委会”也就是“社区居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2、有权征收主体

在我国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进行的征收拆迁,其有权主体为市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中规定,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也就是说不论是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拆迁的主体应该是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显然是不具备征收拆迁主体资格的。

3、注意事项

在实际生活中,居委会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对本居民区的情况最为了解,所以说当拆迁来临,某些地方的居委会,就充当了拆迁征收的马前卒,挨家挨户走访、劝签,作为被征收人请注意,居委会仅仅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有权征收主体。如果补偿不合理,难以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有权拒绝。同时依法维权理性维权,以争取合理补偿。

房屋拆迁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如果遇到不懂的一定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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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一般房屋拆迁流程是怎样的有哪些注意事项和房屋征收难点及解决办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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