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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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以及税收违法行为解决办法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
  2. 短讯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绩合法吗

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

首先强调一下,偷税行为没有超过五年不处罚的说法,偷税是没有追征期限的。

追征期限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谓的五年期限,是指因纳税人自己计算错误等简单失误造成少缴税款的,才有可能延长到五年的追征期。而这个所谓的“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在实际执行时,大多是指小数点点错、或者简单的加减乘除计算失误等错误,而且这个错误涉及的税额不应该很大,因为从会计常识角度,如果有较大的收入,税款却很小的情况是应该引起会计人员的警觉的,这是一个职业判断的基本要求。如果以自己对政策理解不到位,适用税率不正确等理由作为自己计算失误的理由,是不被税务机关认可的。

偷税行为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如果是上述的行为,那么税务机关不仅追征期限不受限制,而且还要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对于偷税等行为不要有5年期限的错误认识,否则,一旦东窗事发,带来的滞纳金和罚款可比你侥幸获得的利益多多了。

撰文:左刀三爷要是你觉得我写得还有点意思,敬请审阅我其他的发文,期待你的批评指正!?

短讯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手绩合法吗

单纯的用短信通知纳税人到税务办理申报补税手续是完全合法的。

原因主要考虑以下两方面:

第一,“使用短信方式通知申报缴税”的这个行为并没有对纳税人实质的权益产生影响。

短信通知这个行为,税务机关只是履行了一个相当于纳税服务的行为,并没有真正的法律效力。纳税人仍然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选择是否申报,是否缴纳税款。

但是,假如税务机关为了自身的方便,通过短信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处罚,以短信代替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那么就会对纳税人的实际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这时这个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去解决。

第二,在实践中,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太多了,一般情况下无法通过逐户的联系来辅导申报,往往会通过批量发送短信的方式来提醒纳税人应申报的时间,因此用短信提醒的方式是比较常见的。

综合上面来看,短信通知这个行为是否违法,就看“短信通知”这个行为的性质,如果这个行为只是一个纳税服务行为,那么是没有任何的问题的;但是假如这个行为可以定义为一个法律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纳税人的实际权益产生影响的话,那就可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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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偷税行为超过五年不应处罚,如何界定“五年”和税收违法行为解决办法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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