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滇池管理范围图)

昆明滇池,曾经云贵高原上的 蓝宝石 ,如今却是城市 排污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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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
  2. 滇池死鱼是怎么回事
  3. 有什么关于云南的冷知识
  4. 滇池水越来越清,昆明的河长们都做了些什么

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

(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其中一级保护区应当设置界桩、明显标识。

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六条滇池保护工作遵循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综合防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晋宁、嵩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滇池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建立保护投入和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活动,普及滇池保护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滇池保护。

鼓励开展有利于滇池保护的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加强滇池保护和治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滇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滇池保护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领导滇池保护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及时处理有关滇池保护的重大问题;应当建立滇池保护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滇池保护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并组织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

(二)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滇池保护的职责;

(三)安排下达滇池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滇池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四)组织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五)制定滇池水量年度调度计划和取水总量控制计划;

(六)管理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

(七)统筹安排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

(八)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协调、督促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保护滇池的职责;

(二)具体实施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具体保护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三)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

(四)制定入湖河道污染治理方案,负责河道截污、清淤、保洁、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工作;

(五)制定并实施入湖面源污染控制措施;

(六)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制度和农村垃圾、污水、固体废弃物收集处置系统;

(七)组织实施一级保护区内的生态修复工作,建设和保护生态湿地、生态林地;落实还湖、还湿地、还林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昆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滇池保护治理的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落实滇池综合整治方案、入湖河道污染治理年度计划,组织完成河段综合环境控制目标任务;

(三)控制面源污染和滇池沿岸污染源;

(四)按规定处置农村生活、生产垃圾及其他固体废弃物;

(五)承担入湖河道日常保洁管护工作,落实专人清运水面漂浮物及河堤杂物、垃圾;

(六)负责管护地段和河道日常巡查检查,制止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对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业务指导,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履行滇池保护职责;

(二)拟定并实施滇池保护规划、综合整治方案的配套办法、措施;

(三)参与编制并监督实施有关滇池保护和治理的专业规划;

(四)落实滇池保护综合治理目标任务,组织考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完成情况;

(五)负责对涉及滇池保护工作的有关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六)组织滇池治理的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

(七)制定滇池渔业发展、捕捞控制计划,组织实施水生生物保护措施;

(八)登记、检验和管理渔业船舶,实施捕捞许可制度,规定捕捞方式和网具规格,发放捕捞许可证,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九)管理滇池草海、外海出水口节制闸和调节闸,组织清除滇池漂浮物,指导、监督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主要入湖河道保洁工作;

(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船舶污染水体防治工作,发放船舶入湖许可证;

(十一)负责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和城市排水监测工作;

(十二)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滇池治理资金;

(十三)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收取直接从滇池取水的水资源费。

县(区)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滇池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昆明市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和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业、航政、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林政、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排水等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县(区)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权限和范围,相对集中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属的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滇池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三章综合保护

第十七条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滇池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滇池保护规划应当与昆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滇池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相衔接。

滇池管理、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滇池保护规划制定并落实专项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滇池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滇池的保护和治理。资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二)从滇池取水缴纳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滇池入湖河道实行属地管理。

对主要入湖河道有关截污、治污、清淤、河道交界断面水质达标、河道(岸)保洁及景观改善等保护工作,实行综合环境控制目标及河(段)长责任制,具体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对主要入湖河道的管理实施统一监督考核,其他河道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监管。

第二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河道综合整治应当满足防洪要求,兼顾生态、景观的综合统一,建设生态河堤。

河道或者河段的疏浚、绿化、美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跨流域调水,应当全面规划、科学论证、合理调度,优先保障滇池保护的水质、水量需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调水工程的管理,根据调水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跨流域调水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维持滇池合理水位,逐步恢复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二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加强对自然景观、文化遗产、自然遗产、古树名木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滇池保护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划定禁养、限养区域,对限养区域的畜禽废水和粪便进行资源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滇池保护范围内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

第二十五条滇池保护范围内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排污总量,并负责行政区域内入湖河道水质达标,根据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不得突破控制指标和出境断面水质标准。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六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污水再生利用、污泥处置、配套管网等设施,改造或者完善排水管网雨污分流体系。

第二十七条滇池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落实节水措施。

新建城镇、单位、居住小区等应当按照规划及相关规定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已建成的城镇、单位、居住小区应当逐步实施雨污分流排放,有条件的应当建设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用水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当建设雨污分流的排水管网,采用循环用水的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保存原始的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处理后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

第二十九条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滇池管理、水利等部门建立滇池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网络,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昆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滇池水环境状况公报。

第三十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第三十一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设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鼓励施用农家肥,限制使用化肥、农药,科学防治面源污染,发展循环经济和生态农业,营造薪炭林,支持清洁能源建设。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保洁及生活垃圾处理机制,实行收集、清运和处置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和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

禁止将含重金属、难以降解、有毒有害以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废水排入滇池保护范围内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入湖河道。

不得引进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将污染环境的项目转移给无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

第四章一级保护区

第三十三条滇池水量调度应当保证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工作水位,并且满足沿湖居民的生活、生产及河道生态用水流量。特殊情况需要在最低工作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应当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本条例施行前,在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设的项目,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采取限期迁出、调整建设项目内容等措施依法处理;原有鱼塘及原用土地应当逐步实现还湖、还湿地、还林,原居住户应当逐步迁出。

第三十五条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滇池湿地生态系统建设和保护,在湖滨带建设、营造、管护滇池环湖湿地和环湖景观林带。

第三十六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在滇池水体和湖滨带内科学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植物,并对各类水生植物的残体进行及时清除。

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底栖动物和鱼类。

引进、推广水生生物外来物种,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按照规定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滇池水域不得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但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科研、执法、救援、清淤除污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从严控制滇池水域航行的电力推进船和其他非燃油机动船只数量,实行严格的准入制,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滇池水域的非机动船只实行总量控制。入湖非机动船只的新增、改造、更新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证照。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驶入滇池和主要入湖河道的机动船只应当有防渗、防漏、防溢设施,对其残油、废液应当封闭处理;船舶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滇池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在滇池从事渔业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渔船登记、渔船检验和捕捞许可证,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并按照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规格、数量进行作业。

捕捞许可证、渔船牌照不得涂改、买卖、出租、转让或者转借。

第四十一条滇池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区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在禁渔区禁止捕捞活动;禁渔期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在禁渔期禁止捕捞、收购和销售滇池鱼类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从事科研、考古、影视拍摄工作和大型水上活动的,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三条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滇池湖底清淤工程,做好淤泥堆放、处置等有关工作。昆明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淤泥资源化的研究和利用工作,推进淤泥减量和无害化、资源化处置。

第四十四条除在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

(二)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等;

(三)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五)使用机动船、电动拖网或者污染水体的设施捕捞;

(六)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七)炸鱼、毒鱼、电鱼;

(八)使用农药、化肥、有机肥;

(九)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

(十)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

第五章二级保护区

第四十五条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第四十六条滇池环湖路向陆地延伸一侧需要规划建设为保护滇池搬迁居民安置点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隔离缓冲区。隔离缓冲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地营造生态公益林带,建设前置塘(库),保护环滇池生态圈。

第四十七条从事外来生物引种和物种繁殖的,应当将有关物种种类试验成果和咨询论证情况报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由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并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八条除三级保护区禁止的行为外,在二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污口、工业园区、陵园、墓葬;

(二)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在河道中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

第六章三级保护区

第四十九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控制审批。涉及项目选址的,批准前应当征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立项前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召开听证会。

不得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炼汞、电镀、化肥、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金、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项目。

第五十条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宜林荒山统一规划,组织植树造林,绿化荒山,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森林植被、植物资源和野生动物,防治水土流失。

鼓励社会力量以资金、技术、知识产权等形式参与植树造林、湿地建设、水土保持等事业,改善流域生态环境。

第五十一条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限期退耕还林还草。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泉点、水库、坝塘、河道的保护,对没有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带的泉点、水库、坝塘、河道周围,限期植树造林,封山育林。

第五十二条从事采石、采矿、取土、挖砂等活动,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作业,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尾矿、废渣,回填复垦土地,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恢复表土层和植被。

第五十三条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粪便、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或者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

(三)盗伐、滥伐林木或者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

(四)毁林开垦或者违法占用林地资源;

(五)猎捕野生动物;

(六)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七)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滇池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审批项目,或者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二)对国家规定应当淘汰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不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关闭、停产的;

(四)未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及时查处,或者不履行检查职责的;

(七)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未完成滇池保护目标责任的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责令改正,没收非法财物,对生产、销售企业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销售个人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污染环境项目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企业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等侵占水体或者缩小水面的行为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每平方米200元罚款;逾期不恢复的,处每平方米1000元罚款;

(三)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经营的,责令撤除并没收违法所得,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采捞对净化滇池水质有益的水草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损毁水利、水文、科研、气象、测量、环境监测及码头、航标、航道、渔标、界桩等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新建、扩建工业园区的,责令改正,并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三)新建、扩建排污口,修建陵园、墓葬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爆破、取土、挖砂、采石、采矿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河道围堰、网箱、围网养殖,违反规定暂养水生生物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职权予以处罚:

(一)在河道中清洗生产生活用具、车辆、排放粪便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河道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或者将其埋入集水区范围内的土壤中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其他破坏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的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向入湖河道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以及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其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或者依法关闭。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达到国家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关闭。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环湖路是指昆明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环绕滇池水体的公路。

滇池主要入湖河道是指滇池保护范围内的盘龙江、新运粮河、老运粮河、乌龙河、大观河、西坝河、船房河、采莲河、金家河、大清河(含明通河、枧槽河)、海河(东北沙河)、宝象河(新宝象河)、老宝象河、六甲宝象河、小清河、五甲宝象河、虾坝河(织布营河)、马料河、洛龙河、捞鱼河(含梁王河)、南冲河、大河(淤泥河)、柴河、白鱼河、茨巷河、东大河、中河(护城河)、古城河、牧羊河、冷水河等河道及其支流。

滇池面山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水、河流、沟渠的保护和管理制度,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滇池主要出湖河道的保护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河道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

修改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4件地方性法规,修改下列32件地方性法规:

(二十)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确因滇池保护需要建设的环湖湿地、环湖景观林带、污染治理项目、航运码头,以及防汛抗旱、执法监管、宣传教育设施,应当经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

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应当以建设生态林为主。符合滇池保护规划的健康养老、健身休闲等生态旅游、文化项目,以及公共服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昆明市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报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有昆明市滇池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二级保护区内的限制建设区禁止开发建设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

将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外项目或者擅自开发建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项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删去第六十条第一项。

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向河道、沟渠等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废液及其他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水、废水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3]

滇池死鱼是怎么回事

滇池死鱼是因为水体污染问题造成的滇池的水质一直受到工业化、城市化以及农业发展等活动的影响,导致水质下跌,其中含有较多的氮、磷等营养物质会刺激蓝藻生长,对水体健康产生影响,蓝藻大量死亡进而导致水中氧含量降低,导致鱼类大规模死亡滇池死鱼现象严重影响当地农民的生产,也严重威胁当地的生态环境,需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治理,如加大投入,加强监管、加大治污力度、加大普及环保知识等

有什么关于云南的冷知识

关于云南的21个冷知识。当然,还有更多,欢迎补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作曲者聂耳是云南人,他只活了23岁。

聂耳(1912~1935),原名聂守信,字子义(亦作紫艺),汉族,云南玉溪人。中国共产党员,人民音乐家,中国新音乐的创始人,中国无产阶级革命音乐先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义勇军进行曲》的作曲者。1935年7月17日在日本国藤泽市海滨游泳时溺水而卒,时年23岁。

2、七下西洋的郑和是云南人。

郑和(1371—1433),出生于今云南省晋宁县昆阳镇和代村,回族,原名马三保。洪武十三年(1381)冬,明军进攻云南。10岁的马和被掳入明营,受宫成为宦官,后进入朱棣的燕王府,在靖难之变中立功。后明成祖朱棣赐马和郑姓,任为内官监太监。1405~1433年,郑和率船队七下西洋。宣德八年(1433)62岁的郑和于最后一次从西洋归国途中,在古里(今印度卡利卡特)病逝。船队回国后,宣宗赐葬南京牛首山南麓。

3、我国少数民族分布最多的省是云南省

云南是中国民族种类最多的省份,除汉族以外,人口在6000人以上的世居少数民族有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壮族、苗族、回族、傈僳族等25个。其中(按人口数多少为序),哈尼族、白族、傣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纳西族、景颇族、布朗族、普米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共15个民族为云南特有,人口数均占全国该民族总人口的80%以上。

4、云南省人口最多的少数民族——彝族

云南彝族人口超过500万,比整个西藏自治区总人口还多。

5、云南省人口最少的少数民族——独龙族

云南独龙族人口约6300人,相当于大城市的一个小型居民小区。

6、云南省最大的侨乡——保山市

据统计,云南籍海外侨胞超过250万人,分布在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泰国北部地区,约有30万云南籍侨胞。保山籍的海外华侨、华人有50.41万人,分布在世界30多个国家和地区,90%居住在缅甸和泰国。

7、云南省最早的民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1955年6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区改为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是云南省最早的民族自治州。

8、全国最大、亚洲最大的花卉交易市场——昆明斗南

斗南花卉市场,全国最大!亚洲最大!2021年斗南花市鲜切花交易量达102.57亿枝,花卉交易总额达112.44亿元。

9、中国创建最早的青铜器博物馆——江川青铜器博物馆

李家山青铜器博物馆位于昆明以南,江川县境内,1994年秋建成开馆,里面陈列着七十年代出土并轰动世界的“牛虎铜案”等珍贵文物,还能承担修复、整理和复制文物的任务,是全国第一个功能较齐全的青铜器专业博物馆。

10、中国最大的民族博物馆——云南民族博物馆

云南民族博物馆与滇池边的云南民族村相邻,距昆明市区约9公里。这是云南各少数民族历史文化最集中的收藏于展示场所,也是东南亚最大的民族博物馆。这里展出的各类展品达万余件,分《云南少数民族社会形态――改革与发展》、《云南少数民族生态产业》、《云南少数民族纺织工艺和服饰艺术》、《云南少数民族民间美术》、《云南少数民族节庆乐舞》、《云南少数民族手工艺品》、《云南少数民族古籍文献》和《奇石珍宝》等8个专题,在16个展厅里展出,有很高的学术研究价值和观赏价值。

11、中国最大的乡级图书馆——和顺图书馆

和顺图书馆,中国最大的乡村图书馆之一,被誉为“文化之津”。部分馆藏现仍可对外借阅。馆内藏书丰富,分为古籍、民国、现代三个书库,尤以古籍为贵。迄今有藏书7万多册,古籍、珍本1万多册,里面有胡适、熊庆来、廖承志、李石曾等诸多文化大家的题字。分藏古籍、民国、现代三个书库,著名哲学家艾思奇就诞生在这里。

12、中国最古老的少数民族象形文字——东巴文

云南省的纳西族曾使用的象形表意文字。东巴经师以此文字写经,故名。创制于公元7世纪或11世纪。约有一千字。字序从左至右,自上而下,服从图画需要,用大量字组表达文意。

13、云南省最古老的音乐——纳西古乐

据考证,纳西古乐源于唐、宋、元时期中原的词牌、曲牌音乐、道教科仪音乐、洞经音乐和皇经音乐,相传为宋乐,保留下来的只有来源于词牌、曲牌和洞经音乐的那部分。传闻原有汉语经文配唱,传到纳西族民间后,逐渐变为单纯的乐曲。整个乐曲分为"神州"和"华通"两个大调,并根据不同内容分为五十多个小调。经常演奏的有:"清河老人","小白梅","水龙吟","山坡羊","万年欢","吉祥","八卦","步步骄","到春来","到夏来","到秋来","到冬来","浪淘沙","十供养"等二十多个小调。由于这套乐曲长期在纳西族地区广泛演奏,在流传中逐步融合了纳西族的审美情调和独有的乐器,因此被称为纳西古乐。

14、世界最著名的喀斯特景观之一——石林

约3亿年前,昆明市石林风景区是一片汪洋泽国,经过漫长的地质演变,终于形成了极为珍贵的地质遗迹,涵盖了地球上众多的喀斯特地貌类型。

早在明万历四十二年(1614年),路南知州汪良就将石林芝云洞辟为览胜景点并立了芝云洞碑。

14、亚洲最壮观的溶洞——燕子洞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建水燕子洞,位于建水县城东22公里的群山峡谷中,距省会昆明220公里,全线有高速公路通达。以百万只大白腰雨燕巢居洞内,并盛产滋补佳品燕窝而得名。燕子洞以“古洞奇观、春燕云集、摩岩石刻、钟乳悬匾、采燕窝绝技”等独特的景观著称于世。景区占地18.85公顷。整个旅游区由自然林地、旱洞宗教文化区、水洞组成。旱洞以摩岩石刻、绝壁长廊、春燕云集等独特的人文景观著称;水洞以丰富的岩溶景观著称。

15、世界第一高山茶花树——巍宝山“桂叶银红”古山茶

在南诏国发祥地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有一道绝美的风景,那就是巍宝山百年古山茶。“群芳丛里占鳌头,独隐深山度春秋”。

山茶位居云南八大名花之首。而在巍山,那些藏匿在大山深处的古山茶,更是这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里不可或缺的一道风景。其中巍宝山乡茶克塘村的“玉带紫袍”,五印乡岩子脚村的“金蕊蝶翅”,青华乡民胜村的“平瓣独心大理茶”,树龄都在百年以上,印证着巍山栽培山茶的古老历史。特别是巍宝山古山茶,树龄300多年,高17.5米,胸径36厘米,基径39厘米。据国际茶花学会总裁格力高力·戴维斯先生等专家鉴定,这株古山茶当属世界上最高的茶花树。

这株生长在巍宝山灵官殿内的山茶树,是明代晚期由道人种植在花台内的,品种为狮子头,俗名九心十八瓣。据民国初年《蒙化志稿》记载,这株茶花“大可合抱,高三四丈,花时蓓蕾,艳丽异常”。在300多年后的今天,它并没有因为孤寂而自暴自弃,而是一直顽强地生长着,因此树高耸过屋,又紧挨大殿,盛花时满树红花,照红殿宇,因此又称“照殿红”。高大的古茶树与雄伟的建筑相辉映,构成古朴的“和谐之美”。

16、中国最大的铜铸殿——金殿

昆明金殿名胜区,因大殿用黄铜铸成,阳光照耀下,光芒四射,映得翠谷幽林金光灿烂,故而得名,又称为铜瓦寺。名声显赫的金殿属于道教太和宫的一部分,始建于明代(1602年),是中国四大铜殿之一,且保存最完好。康熙十年(公元1671年)平西王吴三桂重新修葺,历史悠久。金殿自然风光优美,小径穿林而过,苍翠树木遮天蔽日,偶有鸟鸣,深得道家文化之精粹。

17、中国对联最多的公园——玉溪通海秀山公园

通海秀山公园,位于云南玉溪市通海县城南隅,是玉溪地区重要风景区之一。

峰顶海拔2060米,垂直高度近200米,辖区面积7.6平方公里,游览面积15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5万余平方米。其内遍悬历代名人墨客题写的匾、联、碑、刻共250余块,被誉为“匾山联海”。

通海秀山在明朝时曾与昆明金马山、碧鸡山,大理的苍山共称云南四大名山,素有“秀甲滇南”的美誉。有三元宫、普光寺、玉皇阁、清凉台、万寿宫、斗天阁、涌金寺、白龙寺等古建筑群。

18、世界最古老的铜鼓——万家坝铜鼓

万家坝铜鼓比晋宁石寨山等地出土的铜鼓型制更为原始,是世界上已经发现的最古老的铜鼓。楚雄州的牟定、禄丰等县,都出土过万家坝型的铜鼓。

19、中国最大的铁柱——南诏铁柱

南诏铁柱,位于云南弥渡县城,西北6千米太花乡庙前村(古称铁柱邑)原铁柱庙内。铁柱庙,史称铁柱宫或铁柱观,由山门、前院、后院三部分组成,占地5541平方米,建筑面积1542平方米。铁柱立于前院正殿中央。南诏铁柱俗称天尊柱,柱体为圆柱形,通高3.3米,直径32.7厘米,铁质,重2069千克。柱身分5节浇铸,柱身题记:“维建极十三年岁次壬辰四月庚子朔十四日癸丑建立”22字,外刻单凸线边框。

20、中国最早的铜棺——石头山铜棺

1964年3月,在祥云县大波那村的石头山发掘出土了一座木椁铜棺及大量的随葬青铜文物,经过当时的认真清理、测量、鉴定和各种分析收集,后来又不断地进行分析、研究、鉴定、检验、论证和科学测定,证明大波那木椁铜棺墓是战国时期的墓葬群之一,铸造年代距今约2350年,是我国迄今发现的最早的铜棺。铜棺在地下沉寂了二千多年后,于l964年重现人间,成为国家一级国宝文物,珍存入国家博物馆中,向世人展示大波那的历史功勋。

21、中国最早的古人类牙齿化石——元谋人之齿

元谋人牙齿化石是1965年“五一”节在云南元谋县上那蚌村发现的,元谋县被誉为“元谋人的故乡”。1976年根据古地磁学方法测定,生活年代约为一百七十万年前左右,差距最多不超过前后十万年(也有学者认为其年代不应超过73万年,即可能为距今60万至50万年或更晚一些)。

元谋人之齿是中国迄今发现最早的人类牙齿化石。

滇池水越来越清,昆明的河长们都做了些什么

昆明大约有上百位“市民河长”,他们来自各行各业。在出入滇池的36条河道中,偶尔有他们的身影掠过,取证、劝诫、“搅窝子”,一贯熟稔的动作,这个过程很快,大约一小时就能完成。

这是陈嘉佳担任“市民河长”的第一个年头,在此之前,他是皮划艇俱乐部的成员,一名80后“亲水分子”。自今年一月请缨收下船房河这份担子后,他和团队成员把基地常驻在了河堤一侧,丈量着5.4公里责任河段中每一处细枝末节。

通过进一步了解,我们获知了“市民河长”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市民河长’的工作实质就是义务监督和巡查一条河,如果在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就及时拍照留证,通过‘网格’程序软件向政府部门上报,做好分区块监控。”陈嘉佳如是说。

受条件限制,目前昆明市的河长团队中,仅有大风皮划艇俱乐部及船房河市民河长团队能够在河里进行巡河,相较于岸上的行进速度和视野盲区,河道巡河效率更高,大约一小时就能完成。

在巡河过程中,“市民河长”面对的问题纷繁杂乱,有时甚至让你大跌眼镜。诸如:桥底暗藏的隐蔽式抽水机,这属于严重违规行为。如若要取用一条河的水资源,首先要向地方水务部门申报,经批准,向国家缴纳费用才能依法适当取用。

还有水底“地笼”,在岸面靠肉眼几乎难以识别,但如果这类暗网在河道布点过多,那对于整条河的生命体来说,无疑是一场毁灭性打击。

除上述情况以外,偷排,漏排,污水管爆裂几乎也是日常巡河中的常客,这就意味着“市民河长”的工作绝不是简单的生搬硬套,而是需要在不停的摸索总结中累积经验。陈嘉佳说:“好比拍照取证,一定要注意在照片中体现参照物,这样才能让相关执法部门快速有效的定位,处罚,取缔。”

工作中,垂钓,是陈嘉佳及其团队最为棘手的难关。在贯穿昆明城市肌理的数十条河道沿岸,垂钓者随处可见,这本是一座城市休闲惬意的真实写照,但背后却是人们对河流生态的无知与破坏。

为了维护河道中应有的生态体系,昆明市政府每年都会向各河道中按比例投放鱼苗。然而现实就是前脚刚投,地笼、鱼竿后脚就紧贴而上……

“你可以留心看下市内河道两侧,几乎每隔段距离都会一个水草堆积点,这是因为水体透光性能好,水草受光合作用开始大面积生长。而此时,作为该生物链条上端的鱼虾却因数量缺乏,无法对水草进行有效啃食,这才让我们的环卫工人充当起了鱼类的角色,将河床的水草搅拌上捞,否则用不了多久这条河就会变成一条臭河。”陈嘉佳继续补充,“垂钓暂且不说,关键还有许多人喜欢在河床底打窝子,往里面倒一些饵料,一坐就是一天,这对河流的水质破坏更是显而易见。”

在劝谏过程中,针对那些屡禁不止的钓鱼问题,陈嘉佳及其团队总结出了一套快而有效的方法,即:经过钓鱼点时,贴着鱼竿划行,桨下深一些搅掉钓鱼者打的“窝子”,继续前行不做过多纠缠。

陈嘉佳说:“在这个过程中,挨骂是难免的,因为他们没有被传授过水生态环保知识,就无法形成共知。而‘市民河长’能做的只是监督劝诫,搅乱他们的捕鱼效率,最终根本还是要落实到生态理念在全民普及教育中的灌输。”

关于本次2021年滇池管理条例和滇池冷知识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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