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诉,不服最高法和最高检驳回,案件应该怎么办呀(刑事案件省高法驳回申诉后怎么办)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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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刑事案件申诉,不服最高法和最高检驳回,案件应该怎么办呀
  2. 刑事案件不公诉有什么后果对工作有影响吗
  3. 刑事案件从法院退回检察院是好事还是坏事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判决
  4. 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吗

刑事案件申诉,不服最高法和最高检驳回,案件应该怎么办呀

你好,刑事案件的申诉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不服还可以凭证据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厅申诉,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同样驳回,此案的司法程序终结。仍然不服怎么办,是不是就不可以继续申诉了呢,也不是,要申诉就得要新的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2条有“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的规定,有下列情形应当重新审判;如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有新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或者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等情况,就可以申诉重新审判。否则最高法和最高检不予理睬,该案只能依法息诉。

刑事案件不公诉有什么后果对工作有影响吗

不公诉也就是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做出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的决定。

用老百姓的话来说,就是案子了啦,没事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也有人把这三种情况分别称为“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一般来说,不起诉决定对当事人的工作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但是,公务人员受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很可能有一定的影响。如果公务人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对不起诉),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能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有的人还会受到降职降级的处分。

如果当事人是领导干部,还可能因为触犯党纪政纪而受到撤职处分。

被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公务人员,在近期内的使用可能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刑事案件从法院退回检察院是好事还是坏事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判决

法院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未必是好事,绝大部分情况是在补充、落实新的证据,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情况一:退回检察院只是在补充、落实有罪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情况二: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会通过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方式,更“平和”的处理。

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可能会抗诉,抗诉之后上级法院就有改判的风险,这是法院的考虑;2.检察院为了防止错案追究责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这是检察院的考虑。

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但是实务中,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却极少有在2个月甚至是3个月内宣判的。其原因是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可以作出判决,真的不好回答,办案机关想要延期会有很多理由,还是说说一般情况吧: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1+2+2=7个月

2.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

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立案后,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撤案吗

分情况看吧,仅限几类可以撤回。

先说不能自行撤回的。

想当然的认为刑事案件报案了,私下说好谈好了,就不用继续侦查移送起诉了,这是一厢情愿的事儿。

没有法律依据,受害者没有这个权利,立案后,会有受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给你,你所拥有的权利义务都在上面,不在上面的,你提出也没用。

在我国,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公诉性质的案件,接受当事人举报扭送或者工作中发现,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有证据发现有触犯刑法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受害者追究不追究的问题,是指的根据法律规定发现有犯罪的,必须立案侦查,侦查结束后移送审查起诉。

受害人可以私下与嫌疑人达成协议,但不代表可以撤案。

撤案是有具体规定的,在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过侦査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标志此案己不成立。

具体法定情形如下: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61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看明白没有,十五条第四款,有个不告不诉的,这里面就有规定情形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中规定有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占罪。这些罪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范畴,意思是不经侦查机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可以由真是意思表达,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自行撤诉,法院接受案件立案后,可以自行提出撤回告诉,除此外,别的罪名都不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提出撤销案件。

所以,一般的刑事案件,受害者私自要求撤销案件,不符合法定规定情形,说了没有用,何况还没有权利去这样要求。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最高法 最高检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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