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买房在子女名下,父母一方病故,子女不孝该如何取消儿女继承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一定是共同财产 错,大错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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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还要花钱
  2. 父母买房在子女名下,父母一方病故,子女不孝该如何取消儿女继承
  3. 房子办继承,目前公证处和法院都办不了怎么办
  4.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房产证是父母的名字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还要花钱

您好!

题主提到的,其实是两个问题:一个是为什么不能直接继承,另外一个是为什么还要花钱。

以下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说明一下:

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继承?

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合法继承人。

子女作为父母的合法继承人(当然,前提是别触发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没错。但是,并不能确定子女是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

1.从法定继承角度。

去世人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除了子女,还包括了父母、配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父母的遗产直接给到子女,有可能法律规定的其他继承人的权益被侵占了。

所以,子女不能直接继承,这是其一。

其二,即便就算父母的父母早亡、只剩下子女了,但是,去世人必有父母,怎么知道父母去世了?这时候,就要证明父母的父母也去世了。这个过程,也是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的原因。

2.从遗嘱继承角度。

如果父母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遗嘱,那么就要按照遗嘱执行,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这时候,如果指定的继承人不是儿女,儿女一样不能继承。

为什么继承自己父母的遗产,还要花钱?

这里我们从两个角度来说:

1.先说一下最终的过户环节。

父母的财产过户到子女名下,要收少量的工本费等。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毕竟过户是必须的手续,办理过户的过程,办理人员还是付出了一定劳动、付出了几个“本本”的成本。

所以,这类费用收取,可以理解。

2.再说一下办理继承过程中的收费。

这个问题可能就会产生比较大的争议,而且这部分的收费一般都比较高(大几千、甚至以“万”计)。

从道理上,自己爸妈的财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应该是“名正言顺”的事儿,为什么要额外缴纳那么多费用?虽然按照现在的规定:继承所得属于“偶然所得”(白话讲,就是“白得”),但是,从“理”上很不容易让人接受。

关于这部分收费(仅讨论继承办理过程的收费,不讨论后续财产二次处置),目前唯一能让人接受的,就是直接办理继承过户手续,不单独做继承——

我国已经强制取消了“强制公证”这个规定,所以,可以直接办理继承过户,不需要缴纳什么公证费之类的高昂费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多数还是要求有公证书之类的“继承权”证明——办理证明的这个过程,就会产生大量的费用。

关于办理继承过程的收费,合理么?我想,这个问题还是交给大家去评判吧。只能说:就是这么规定的。

父母买房在子女名下,父母一方病故,子女不孝该如何取消儿女继承

你好!对于已经登记在不孝子女名下的房产可能无法取回,如果想要取回,难度也是比较大的。但,对于未分配的财产应当少分或不分给不孝的子女。

一、关于父母买房办到子女名下房产问题。

(一)父母出资买房办在子女名下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婚姻法解释二规定,若婚前买房,视为对子女个人赠与,婚后买房视为对夫妻两人的赠与。

(二)赠予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三种情形,在知道一年内可以撤销: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2.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履行条件的。

(三)因此,你们可以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为由,撤销赠予合同,要求不孝子女返还父母赠与的购房款。

二、关于未分配财产的分配问题。

(一)继承人有以下情形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了遗产杀害其它继承人的;3.遗弃虐待被继承人的;4.伪造篡改遗嘱的,情节严重的。

(二)继承人有扶养能力,不履行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到不分或者少分。对于进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财产。

三、案件简要分析。

(一)不孝子女的不孝到了什么程度?如果达到有扶养能力,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程度,对于已经赠与的购房款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未分配的财产视情况,应到少分或者不分。

(二)但是,已经完成交付的赠与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是有一定难度的,且要受到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

房子办继承,目前公证处和法院都办不了怎么办

您好!

因为题主没有提到公证处或者法院给出的不能办理的理由,这里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有无遗嘱、不在于继承人之间是否有争议。最大的问题可能集中在:房产不能被继承。

以下分两个方面做一个说明:

办继承的硬性条件

我们知道,继承是指人去世之后、对去世人生前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由继承人继承下来。

所以,这里导致不能办理继承的最大可能,集中在两点:

1.房产本身就不能被继承。

不能被继承的房子,说明不属于去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是这种情况,房子肯定继承不了,公证处或者法院的说法是对的。

如果去世人的房子属于以下几类,确实没办法:

公租房、廉租房。

未移私的军产房。

小产权房(注意,这种房产是有争议的,不能说绝对不能继承)。

其他不能证明属于去世人个人合法财产的房子(例如,没有房产证、没有购房合同等任何证明)。

2.没有任何继承人。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这里只是做一个提示,属于老百姓口中常说的“绝户”。我们知道,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了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除此之外,还有两类继承关系:代位继承、转继承。

这里先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

假设去世人生前未婚,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祖辈、父母都走在自己前头。有兄弟姐妹,但是兄弟姐妹也都早已去世。这时候,从上述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上来讲,应该没有继承人了吧?其实不是。如果兄弟姐妹有子女的话,他们的子女依然可以继承去世人的财产。

这个例子是告诉题主:除非去世人去世的时候,身边没有一个亲人(哪怕远房亲戚),才会大概率发生没有继承人的情况。

如果题主属于上述两类顺序继承人中的一种、或者有亲属关系,一般不会涉及到这个原因。

办理继承中,造成麻烦的常见问题有哪些?

因为不清楚不能办理的具体原因,这也作为一个提示性内容。如果存在如下问题,不构成不能办理的原因:

有争议。这种情况,公证处肯定是办不了的,只能走法院。法院本来就是解决争议的权威机构。

继承人找不到、不配合。这不构成办理不了的原因,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强制。

必要的材料准备不了。例如,继承人中的死亡证明等材料开不出来。这个问题也不大,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完全可以解决(例如,通过设计无争议诉讼、发布死亡人公告等等手段)。

建议

所以,题主既然提到“怎么办”,给出的建议是:

如果属于上述第一种情况,没有办法。

如果不属于第一种情况,可以继续提请,优选法院途径(即便无争议)。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事件】

王军(化名)和王郡(化名)是兄妹,他们的父母王国庆(化名)和张玉兰(化名)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去世。

王国庆去世时口头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去世时口头将该房产留给了自己的孙子----王军的儿子王猛(化名)。

上述事实王军、王郡及王猛三人用协议的形式约定下来,并由王军和王郡放弃继承的权利,按照两位老人的意思将房子留给王猛。

但是近日,王猛看到了一份判决书,内容如下:王郡起诉王军法定继承纠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诉讼中王军放弃继承权,房子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归王郡所有,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王猛咨询律师,这个房子自己是否能够要回来?

【分析】

该案中王国庆和王玉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王军和王郡兄妹二人,王猛仅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王猛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但涉案房屋涉及到王国庆的份额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又将涉案房屋留给王猛,这种处分生前合法财产的行为经由王军、王郡和王猛三人的确认,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王军、王郡二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因此从口头遗嘱及放弃继承权的角度而言,王猛应得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王军和王郡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使得王郡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王猛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维权,要求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将涉案房屋确认归王猛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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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父母的忧虑 为子女尽早买房,到底是好还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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