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以租代征”如何破解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以租代征解决办法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土地实行以租代征,租期到了业主咋办
这简单到期后,房子拆掉土地国家收回,你花钱在买新的的房子[s:13]
“以租代征”如何破解
在我国各地农村,“以租代征”已成为一种普遍的土地违法形式。不少地方政府打着“以租代征好处多”的幌子将村民的农用地转为了建设用地,严重违背了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和农民的自身权益。今天在明律师就给大家讲一讲什么是“以租代征”、农民朋友们碰到“以租代征”这种事应该怎么办。
什么是“以租代征”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租期往往还很长,以至于跟征地没什么区别。“以租代征”的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从这简单的几句话,聪明的网友一定能看出来,在土地价格节节攀升的今天,这种方式背后蕴含着惊人的利润。
表面上看,“以租代征”好像是“一箭三雕”、三方共赢的事情:对于租地的企业来说,绕过了繁复的土地征收手续,加快了企业自身发展;对于主导“以租代征”的地方政府来说,似乎地方的财政收入得到大幅提高,地方GDP总量也不断上升,官员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政绩;对于出租土地的农民而言,似乎解决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出租土地挣钱,生活得到改善。
但是必须明确的是,“以租代征”在现有法律规定下是违法行为!所以这种“三方共赢”的局面是脆弱的,一不小心项目就彻底崩溃。崩溃以后,地方政府还好说,企业很可能血本无归,农民朋友们更是可能财地两失!在这三方主体中,最不能承受这种损失的就是农民朋友们了,因为土地是农民的根本,项目被叫停以后,土地肯定是要复耕的。复耕费用往往不低,这肯定是需要农民来承担的,甚至可能已经对土地造成了永久损害难以复耕,那农民就失去了安身立命的根本。
所以农民朋友们一定要擦亮眼睛,准确识别“以租代征”。宋玉成律师总结了“以租代征”的六种形式供大家参考:(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5)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
遭遇“以租代征”怎么办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坚决制止“以租代征”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5〕166号)“对擅自通过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方式将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非法批准‘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6条规定,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通过法条以及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以租代征”是严重的土地违法行为,那么已经遇到的农民应当如何维权呢?如果尚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擦亮眼睛,避免被眼前的蝇头小利所诱惑,坚决拒绝签订这类租地协议。如果已经和有关政府部门签订了所谓的土地租赁合同,此时因该合同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农民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并要求政府部门返还土地。
如果政府部门强行占地,农民则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相关政府部门返还土地。(《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7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的是,对于老百姓而言,面对这种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要注意做到以下3点:首先在占地补偿不合理时无论如何都不要在相关协议上签字;其次要及时的留存对日后维权有利的证据,比如地上附着物、青苗现状的证明等,也就是照片、录像;再次让对方出示相关的法律依据和审批手续,以证明其占地行为的合法性,并明确谁是占地行为的主体。
总之,我们必须要从源头上遏制这种违法用地现象,而不是土地被占用多年后才想起来弥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向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上级地方政府申请违法行为查处等途径积极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才能争取将“以租代征”行为的损害后果降至最低。
新修公路两边建绿化带十几米,以租代征农田合理吗
大家好,我是“农策分析”,一位长期在基层工作的三农工作者,下面,就结合工作实际,来分享一下自己的看法:
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征占农民的土地,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是不被法律所认可和承认的。而公路两边的绿化带,是作为公路的附属物跟公路一样长期存在的,基本属于永久占用的范畴,是不能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农民土地的。什么是“以租代征”?“以租代征”,是指一种通过租用的形式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方式。实质是规避了土地征收审批程序,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的方式。用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把本应该通过征收形式而占用的农村土地,没有通过审批等程序,而是利用长期租用的形式代替了土地征收的工作。本质上是与现行的土地政策相背的,是一种违法行为。
公路两侧绿化带“以租代征”为什么行不通?从绿化带建设自身来说。公路两边的绿化带,作为公路的附属物,具有长期性和永久性的特点,所以对于农民土地的租赁期也非常长。由于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总量会逐年减少,使用费逐年增长,相应的租用资金也会水涨船高,但是,由于租用企业与农户签订了长久合同,约定了租用资金,但是,租用资金与现实情况不符,所以,租赁双方很容易因为资金问题产生纠纷,而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法律效应,对于租赁方来说,很可能会出现“鸡飞蛋打”的局面,蒙受损失。
从农民角度来分析。自家土地被租赁之后,虽然在短时间来看,脱离了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但是,由于“以租代征”本来就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其实自己无形中也就触犯了法律。一旦被查处之后,面临的将是恢复耕地用途,这是一笔巨大的资金投入,最终会得不偿失,自己所得的资金根本无法支付巨额的土地恢复费用。
所以说,不管从哪个角度来看,采用以租代征的形式占用农民的土地,是一种既不利于农民,也无益于租赁企业的做法,更何况,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是不可取的。欢迎点击右上方红色“关注”,“农策分析”为您解答更多此类问题,带您了解更多农村农事,帮您解读更多涉农政策。关于“以租代征”如何破解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