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假怎么处理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司法鉴定争议解决办法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在法律诉讼中,医院不提供原始病历进行司法鉴定,并篡改内容,该怎么办
提问的应该是医疗纠纷案件,这类案件主要适用的是最高院关于医疗纠纷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根据提问涉及的鉴定和篡改病历的情况,司法解释主要是第十条和第十七条有具体规定,联系法律规定简单分析一下。
关于医院提供篡改的病历,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由其保存的病历资料,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足以影响案件审理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医疗机构涂改或者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对案件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有倒置,医疗机构要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病历是医疗机构保存原件,如果医疗机构对病历都有篡改,法律上是推定其存在过错,推定其有隐瞒真相的意思。从鉴定来说,既然医疗机构要证明自身操作合乎规定没有过错,鉴定就是一个常用手段,篡改病历导致鉴定不能查明事实,一般不利后果也是针对医院等机构的。
本案没有说明鉴定程序开始没有,如果鉴定程序尚未开始就发现有篡改行为,法律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前,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文证检验。文证检验应当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医疗过错鉴定前完成。简单说就是鉴定之前是需要核实病历资料的,必须要保证送去鉴定的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如果受害人对病历真实性存疑,当事人可以在医疗鉴定之前对病历本身申请文证检验,对病历真实性及内容的文字图片等是否有被涂改进行技术性检验,判断病历是否是原件是否可以被采信。考虑医疗纠纷专业性比较强,鉴定完毕后在庭审过程中,也会要求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质询,有利于法院正确分析各方过错和责任,当然一方申请文证检验必须有充分的怀疑依据,不能没有缘由乱申请,最终是否同意也是法院决定。
司法鉴定机构作假怎么处理
对司法鉴定结果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情况①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②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③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④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意义,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理由的。⑤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首先如果怀疑司法鉴定机构做假鉴定,要有合法依据和理由。委托人一般是法院等,法院审查理由准许了可以做重新鉴定。
如果鉴定机构有违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的规定行为的课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如果有严重违法情形的则可以给予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从业、撤销登记的处罚。
如果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违规情形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在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中银违反相关法律和过错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鉴定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反刑法的,构成犯罪的鉴定机构的相关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拿出《决定》或《办法》中规定的那些违法违规的情况的证据才能追究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如果单纯的不服鉴定结果,只能有合法依据和理由来申请重新鉴定。当然如果只是不服,拿不出证据也说不出所以然,那就没办法了
司法鉴定出10级伤残,保险公司不承认怎么办
我是肖律师,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先问问题主,现在是双方协商解决还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如果,还没起诉,只是双方在保险理赔中协商,磋商中,保险公司提出来对伤残鉴定不认可?那么,先要清楚保险公司对鉴定有权利提出异议,理赔过程中,对伤残鉴定结果,不是所有人都接受认可,对方提出质疑,是很正常的。比如有个网友就咨询我,保险公司对伤残鉴定的伤残等级认可,但是对护理期限不认可,不愿意出这个护理期限的护理费,最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其实双方在磋商理赔过程中,就像是谈判,能接受,就谈的成,不能接受,就谈崩了,找另外途径解决。如题主的,保险公司不认可,那就诉讼途径解决。
如果在诉讼过程中,那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伤残鉴定也是正常。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对鉴定不认可的,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有权提出异议。
原告提供的伤残鉴定,如果是在起诉前,自己单方面委托的鉴定机构做出的,很多被告就不会认可,要求重新做鉴定,这个理由有很多。比如有的认为,这个是单方面委托鉴定,没经过我方同意,我方对鉴定机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等不予认可,有的认为,这个鉴定时间太早,过段时间再鉴定就可能不够成伤残了等等各种理由…有的会直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纠纷中,有很多这样的针对鉴定双方有很大争议的。
在诉讼中,一方对鉴定不认可,由法院来最终裁决。如果对方的异议成立,法院一般会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这个鉴定机构通过摇号或者双方来选择或直接由法院指定,如果对方被告提出异议不成立的,法院一般会采纳原告提供的鉴定结果。如题主提供的鉴定报告本身没问题,其实不用担心。
综合,题主可以参考下如何应对。
司法所解决纠纷流程
司法所工作流程(调解程序)
一、纠纷受理(三种方式)
1、依申请受理。依据纠纷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申请进行受理;
2、主动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矛盾发生后,可以主动介入调解,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3、移交或委托受理。也就是一些纠纷经法院、公安或其他部门受理后,认为由调委会调解更为合适时,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三种方式,不管是那种方式,都必须是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才可受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或者主动介入纠纷后,首先要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将原因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随时有激化可能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一般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委会受理或共同受理。
二、调解准备
1、调查取证
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要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调解要求和理由,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收集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对于争执标的属于房屋、宅基、水利设施等的纠纷要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要教育当事人保持冷静,采取克制态度,防止矛盾激化和纠纷复杂化。
2、拟定调解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和纠纷的性质、种类、情节以及复杂程度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主持人和参加调解人员,并将调解时间、地点、调解员的情况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调解员有选择和申请回避的权利。
三、实施调解
1、告知权利义务
在调解开始前,调解人员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
在此过程中进一步查明事实,分清双方当事人责任,对于个别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故意歪曲事实、无理纠缠的,调解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3、实施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性质,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端正对纠纷的态度,消除对立情绪。并且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密切注意当事人情绪和周围情况的变化,及早洞察纠纷可能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矛盾激化。
4、达成协议
调解人员通过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为收到调解和教育效果,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群众旁听;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调结。
四、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达成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应当场制作,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主持人签名,调解委员会盖章后生效。调解协议书一般一式三份,其中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组织留存一份。
五、回访
调委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和疑难、复杂、容易激化的纠纷,应当及时进行回访,并作出记录。通过回访了解、掌握、检查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发现激化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
通过回访发现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按约履行;2、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调解组织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撤消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消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民间纠纷,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调解完毕,特别疑难复杂的,可以延长半个月
OK,关于司法鉴定机构作假怎么处理和司法鉴定争议解决办法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