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计量法第九条规定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计量法第九条规定以及法定计量冷知识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计量单位斤是哪一年取消的
中国政府一直十分重视统一计量单位制度的工作。为了推行米制及其现代形式——国际单位制(SI),废除旧杂制、改革和逐步废除市制、限制使用和最终淘汰英制,政府和社会各界投入了大量资金,做了大量工作,成效显著。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特别是《计量法》颁布十年来的大量工作,可以认为,中国在普及国际单位制知识、推行以SI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方面走在了世界前列,为国际计量事业作出了较大的贡献。
通过文档大概可以推知取消的时间是《计量法》颁布的时候,是1985年9月6
法定计量单位
中国法定计量单位(Chinastatutorymeasurementunits),指的是在工作、学习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长度、力、体积、容积等的计量单位。
“法定”表示《计量法》规定的由国务院公布的计量单位。我国的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是一项法规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计量检测机构的权益和保证客户获得高质量的计量服务。该办法规定了计量授权的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以确保计量检测机构在进行计量活动时遵循标准化、科学化和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计量结果的精准度和可靠性。同时,该办法也对授权机构和被授权机构的管理和责任进行了明确和规范,以保证计量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计量检测工作的质量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计量检测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计量法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政府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3、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是指除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外的其他依法管理的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即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5、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6、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