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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如果有单位泄露个人信息,如何通过法律维权
一、公民个人信息定义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一条“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用户个人信息,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的用户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话号码、账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及用户使用服务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未经用户同意,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收集与用户相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以下简称“用户个人信息”),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法规太多,就不一一往下列举了。但看到这里,大家也应该发现了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个人信息的概念所蕴含的基本特点:信息敏感度高、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用户。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对个人信息加以严格的立法保护。
二、个人信息遭受侵害的维权措施
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和保护范围,接下来我们要谈的就是个人信息遭到泄露的维权路径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在个人信息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采取如下几种措施:
(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如果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二)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
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包括公安部门、互联网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消协、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举报、控告。
(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民针对作为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
对于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又作出了那些规定呢?
(一)民事责任
前述已经提到,对于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公民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二)行政责任
1.《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2.《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第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我国法律引入了刑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意味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将会入刑,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
同样属于可传染性疾病,为什么艾滋病不用公布能保留个人隐私,而新冠肺炎等却必须公开处理
首先,新冠肺炎患者的隐私也不是完全公开的。国家收集个人行动数据方便追踪密切接触者不假,但这个数据不是谁都可以拿到的。另外,对于患者的信息,你如果看新闻报道,也只会提到患者x某某,性别男,xx岁,住xx小区,x月x日确诊,此前x月x日去过xx商场,x月x日搭乘xx航空公司xxxx号航班等用于民众判断自己是否曾与患者密切接触过,这种程度的信息披露在保护患者隐私和保护公众生命健康安全上是一个较好的平衡。
在疫情最严重期间,可能你看到少数地方将患者、密切接触者甚至是从武汉或湖北返回当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方式等极度隐私信息公开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错误且无必要的,也被很快纠正了。
回到你提到的HIV个人信息,这也是在平衡病人隐私和保护公众健康权后做出的。可以说,只要自己做好性行为的防护就可以基本杜绝被感染的风险了,因此公开患者的个人信息是没有必要的。
在特殊场合,例如病患需要做手术时,病患应提前告知医护自己的情况。但就算他们不说,医院也会检查HIV的。自己提前告知医护,可以更好保护医护人员的安全。
不过目前在HIV隐私保护领域,有一点我觉得是应该改善的,病患的配偶及准配偶应该享有知情权,因为他(她)们不可避免要和病患发生性行为。之前就有过一些案例,病患婚检时已经检查出HIV阳性,但是因为患者隐私问题,医生无法明确告知其准配偶,而病患本人也非常不道德,未自己告知并且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导致配偶感染的案例。这对其配偶的生命健康权是严重的侵犯。
用手机浏览色情网站,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吗
这个我有一个亲身体验,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我在用手机搜索黄色网站,搜索出来有好多网站,但是等你点进去的时候都是一些关掉的网站,打开就是一些广告乱七八糟的。
那些网站的头像都是很有色情诱惑性,大部分都是露腿露腰肚脐的,穿着衣服都是非常性感,还有做出调情境头,打开一看就是一堆广告,跟本就没有色情可看,这个结果没有搜到是不会觉得可惜,也是自己好奇心所欲,没有就算了也怪自己没自控能力想去看看歪门邪道。
但是就在自己还在觉得有点失望,继续打开下一网站时,这可一下就不知道自己的手机中了什么病毒,手机的信息一下几秒中时间就响过不停,等自己反应过来,看一下信息,这下可真不知道心情有多糟糕,一看信息全部是开通乱七八糟的网站,这些都是收月租的,总共开通好几个,一共是收费两百块钱差不多,有一个最多的月租一百多块钱,具体什么网址项目我就不记得了。
一下开通了那么多的收费月租,我是费了好大劲才把收费的网站取消了,一个月租的都是扣掉了大两百块钱,这个程序都是一种病毒,只要你打开了那个黄色网站,这个病毒就接二连三给你开通,防不胜防,我也损失了两百块钱,希望你们有那个想在手机上寻找刺激的就要小心了,小指一动就有可能两百块没有了。
这个会不会泄露自己信息我就没有体会,自己手机里的钱可真是少了一两百块钱,这个是千真万确的事实,我真的没有撒谎,我的手机号码是移动网的,后来取消那些月租网站都是在移动里面取消,我还记得没打人工,是发信息取消的,我觉得这个很不光彩,不好意思打人工台。自从那以后我是再也不去点手机上带色情的网站了,真的要罚款,罚了款你连家人都不管出声。
大数据会侵犯个人隐私吗
其实大数据时代,你的隐私还是有的。
所谓的没有隐私,只是你平常在一些网站上注册过的资料啊,什么公开的信息呀。还有一些在网上浏览的一些习惯啊或者兴趣啊。或者你在网上买过什么东西啊?
其实只要你自己不上传你的隐私资料的话,大数据也不知道了。
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手机的通讯录给软件读取了,还有短信啊什么的。这些都是泄露隐私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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